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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下关于困境未成年人教育救助对策研究 作者:张萍萍 来源:太原市救助管理站 发布时间:2020-09-24 10:13

  一、新时代下救助站工作中出现的新要求和新变化

  党的十九大以来,我们进入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我们社会的基本矛盾也发生了转变。同时在十九大上也对民生民政工作作了一系列的新部署,提出了新要求。因此救助站在救助困境未成年人过程中面对这些新矛盾、新要求,必须把改革创新的理念思路、方式方法贯穿到推动站内工作的整个过程、各个环节中。通过“新救助 心服务”党建示范品牌的创建,提高与困境乞讨人员打交道的能力,拥有和保持帮助困境未成年人,特别是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情怀。转变对困境未成年人救助方式。用新理念作指导,创新救助模式,拓展救助领域,真心救助、细心呵护、用心关爱困境未成年人,维护其合法权益,实实在在践行“民政为民、民政爱民”新理念。

  面对新时代对民政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救助站在面对困境未成年人救助时,应当转换当前困境未成年人的救助模式,由以“回家”为导向转换为以“回归”为导向,普遍来说,当前针对困境未成年人的主要救助方式都在以送孩子回家为目的,而我们知道未成年人困境行为本就是对其生活环境不适的消极应对行为,如果不去探究导致其困境的环境因素而仅仅是将其送回原生活环境,这就极易造成未成年人“重复困境”现象的发生,所以对困境未成年人的救助不应该仅仅局限送其“回家”的模式,而应该转换为以“回归社会”为导向的救助模式,这里所说的社会回归是指应该通过对其生存环境的弥补或重建来满足困境未成年人的生长发展需求,内容包括物质需求的回归、心理健康需求的回归以及受教育需求的回归等,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切断导致未成年人困境的诱因,才能真正体现对其进行救助保护的意义。

  二、当前救助站在教育救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以“回家”为导向的理念难以实现有效的教育救助

  2003 年颁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将救助站的职能定位成临时性的社会救助机构,自那时起“临时性”就成为了各地救助站所奉行的标准法则,其具体做法就是接收流浪人员,然后在站内保障其短暂的生活需求,在此期间调查核实家庭住址,然后协助其返家,时间一般都在半个月内完成,在此期间救助站所扮演的仅仅是流浪人员由社会到家的中转角色,这种“稳妥”的救助方式是救助站所乐意接受的,因为它既遵循了国家相关制度的规定,又极大地减小了流浪人员在官办机构内 “出事” 的可能性,并且操作简单,清理效果明显。这种方法对于困境成年人的救助效果我们姑且不论,但对这些未成年人来说,前面我们论证过在刨除他们个体先天遗传而来的不同心理特质以及拐骗等外部因素外,导致孩子流浪的原因就是他们生存生长的环境,包括家庭、社区以及学校,当前的以“回家”为导向的救助方式说白了些就是孩子因为其生活环境满足不了他们的需求致使他们流浪,因而这种治标不治本的救助方式不仅影响了救助的有效性而且还造成了救助资源的浪费。

  (二)机构的短期性救助难以实现有效的教育救助

  经过十几年相关法规制度的完善,国家对救助站的职责也进行了相应的扩展,尤其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机构的职能设定上,如 2011 年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中就明确要求救助机构要为其提供文化和法制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矫治、技能培训等救助保护服务,据此许多的救助机构也对其自身的工作做出了相应的调整,但是与之相匹配的受教育时限却是极短的,即虽然其中所包含的教育内容很丰富,但所有的这些都仅仅是在流浪未成年人短暂驻留在救助中心由机构为其“找家”的过程中进行的,找到家后救助结束,教育过程也就随之结束,如此短暂的教育过程能够取得的成效可想而知。

  我国当前规定的义务教育年限是9年,而调查显示相当一部分流浪未成年人未能完成又或者因为贪玩、不爱学、家庭难以维持等原因未能有效完成这一教育过程,因而为了实现对流浪未成年人的有效救助,教育应该是很重要的救助内容,而此教育方面的救助是需要一个系统的制度保障和切实可效的理念的指引下才能有效实现的,如果仅仅靠当前机构内的几天或者十几天的教育就想要实现他们对文化知识的需求和心理的矫治显然是不够的。

  (三)相关法律制度存在缺陷  

  首先,自愿性救助的障碍。2003 年的“孙志刚事件”结束了我国延续几十年的收容遣送制度,取代这种强制性制度的新的“救助管理办法”所遵循的首要原则就是自愿性救助原则,即所有的救助行为必须是在流浪人员的同意下才能进行,不得违背他们的主观意志,这一原则也同样施行在了流浪未成年人身上。然而,这一原则却给机构的实际救助工作带来了难度,一方面流浪未成年人正处于心智的不成熟期,无法对自己的境况和个人发展做出正确理性的判断,因而不愿意待在救助中心里受约束。

  其次,虽然有相关规定显示救助保护机构有承担流浪未成年人临时监护的责任,但却没有明确说明这种监护的性质和具体内容。在实际操作中,救助机构也面临着诸多尴尬的问题,如因身份户籍的限制使得流浪未成年人无法入学,对于家人拒收、身源不明的未成年人安置难等等。

  (四)资源配置的失衡难以实现本源性救助

  未成年人流浪现象本质上是一种社会问题,属于公共事务的范畴,因而作为最重要的公共行政组织——政府,就理所当然地占据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的主导性地位。长期以来对于该问题的应对都是由政府制定相关制度政策,然后交由救助站进行具体实施,并且给予财政资源的支持,可以说,有着政府背景的救助管理站在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管理中几乎垄断了各种政策和资金优势。然而政府机构也存在着“失灵”的问题,如此多的工作内容单单依靠政府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如果由政府全权包揽不仅会让他们因为资金人手以及工作方法的限制而无法准确有效地对实现对流浪未成年群体的救助,而且将该事务封闭在政府内部也难以引发全社会的关注热情,这对改善相应的社会环境也是不利的。

  三、关于救助站更好实施教育救助的对策

  (一)开展综合性的教育内容

  具体包含:(1)课堂式分类教育。这一过程是指根据流浪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教育水平以及身体状况等情况进行分类,其后再根据分类编成不同的班级并配备相应的文化知识课程。(2)课堂式集中教育。这部分教育的内容主要是一些通识知识,包括思想品德教育、生活常识教育、法律知识教育和心理矫治教育等。(3)开放式的课外教育。这种教育方式主要考虑的是流浪未成年人好动、贪玩的特性,内容以文体娱乐为主,目的旨在启发他们的开阔式思维、矫正其不良的行为习惯,增强他们对社会的理解,激发他们对于美好生活的渴望。(4)制作安全教育手册,由于站内受助儿童的停留时间短且停留时间不固定,解决儿童文化程度低、在站停留时间短的现实问题。

  (二)坚持以回归社会为目的救助理念

  正如上面所讲,传统上通过各种途径将流浪未成年人送回家的救助方式,实际很难实现对他们的有效救助,因为这些未成年人就是在生活环境不能满足他们需求的情形下才产生流浪想法和流浪行为的,所以简单地将其送回原生活环境中去是不能在根本上解决问题的,当然此推断的适用群体是指那些按照自我意识的指引来主动进行流浪的未成年人,而对于那些因为外力或者一时的念想,如拐骗、贪玩等原因导致他们脱离家庭的未成年人,这种以“回家”为目的的救助理念还是最有效的,但如果是他们的主观性行为,这种方式在很大程度上都会导致他们“重复流浪”行为的发生,即让他们回归社会、回归到一个孩子正常成长的环境中来,以实现他们的各种生存发展方面的需求,这种需求包括生理需求、心理需求尤其是教育的需求等。

  (三)整合专业力量扩大救助保护深度

  首先,从政府救助的专业化程度上看,还是应该立法和明确关于困境未成年人教育救助管理。我们应积极整合各个方面的力量,不断的运用社会各方的力量,诸如“类技校”、“类学校”、“类家庭”等方式来解决流浪未成年人的安置问题,让流浪未成年人在这些机构的帮扶下真正感受到家庭的温暖。其次,积极开展家庭亲子教育,塑造流浪未成年重新回归家庭的信心,通过各方力量来干预家庭教育,逐渐引导找到家庭给他们带来的快乐,真正了解流浪未成年人的内心世界和心理状况,为回归家庭奠定良好的基础。通过居民委员会或村委会、乡民政工作人员、邻居等各方力量不断沟通、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使流浪未成年人改变态度,让家庭破裂的流浪未成年人找到对家的基本信任、安全和归属感。

  (四)建立部门工作协调机制、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帮扶

  救助建立对流浪未成年人教育救助管理机制,要积极配合各部门领导协调工作,完善地区和部门协作配合,引导社会各方力量参与帮扶救助。对未成年困境者的救助主体和救助,不能政府唱主角,民间力量也要参与到其中,要坚持生存性救助和发展性救助相结合,形成政府、市场、社会的良性互动,建立统一的未成年困境者救助管理体系。将救助延伸至农村,加大投入,増加社会投入协助的为量。通过救助体系的建立和救助的实施,能够在社区形成干预制度、转变教育制度、明确救助的法律责任、提高救助水平、发展社会福利模式等将救助的落脚点放在未成年困境者的归宿上,可使未成年困境者尽快的融入到社会中,促进未成年困境者自我意识发展和社会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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