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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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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委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做好第六届村民委员会 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 作者:admin 来源:山西民政 发布时间:2014-09-04 09:10

(二00二年九月五日)

  2002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正式颁布实施的第五年,也是我省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年。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2]14号)精神和缓国家民政部的有关要求及我省实际,今冬明春我省将全面展开第六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为确保全省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健康顺利进行,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农村以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不断巩固和发展我省农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教育活动成果,提高全省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整体水平,促进全省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搞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村民自治是我国广大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一项基本社会、政治制度,是党领导亿万农民群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创造,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目标,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基础。在党的领导下,依法进行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是实行村民自治的基础所在,是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环节,也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群众民主政治权利的内在需要和具体体现。搞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有利于把村民公认的、真心实意为群众服务的人选进村民委员会;有利于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当家作主的积极性、主动性,增强自主意识、竞争意识、民主法制意识,促进农村先进文化的发展;有利于坚持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密切党同农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更好地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按照“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充分认识搞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解决一些地方程度不同地存在的思想认识不足、依法办事不力、发扬民主不够等问题,增强搞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真正将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二、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挥村党支部的领导核心作用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性,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优势。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结合和辩证统一。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是充分发扬民主、实行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关键所在和重要保证。没有党的领导的民主,决不是社会主义的民主。加强党对村民自治尤其是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领导,是党的领导地位和党管农村工作重大原则的具体体现,是村党支部领导核心地位和作用的必然要求,也是我省多年来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实践总结。因此,在全省第六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中,必须坚定不移地和加强党的领导,尤其是要充分发挥村党支部的领导核心作用。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和“五个好”(好班子、好队伍、好路子、好体制、好制度)的目标,继续实行“两推一选”(分别由党员和村民民主推荐党支部委员候选人,经上级党组织考察后进行党内选举)的办法,选好配强村党支部班子,把德才条件最好、广大群众、党员最公认的优秀党员选进村党支部班子。对那些软弱涣散甚至瘫痪半瘫痪的村党支部班子,县乡党委要及时整顿,对个别不称职的村党支部书记及支部成员,要及时进行调整。

  村党支部在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中要重点做好以下四方面的工作:

  一是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前,村党支部要针对换届选举各个环节的实际情况,及时召开支部会或党员大会,学习文件,研究问题,结合本村实际帮助村民选举委员会依法拟定选举工作方案,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为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打好基础。

  二是做好宣传教育和思想引导工作。在选举前,要按照当地党委、政府的要求,积极配合上级宣传、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认真制定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大力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使广大农村干部群众了解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重要性,熟悉选举工作的原则、方法和步骤;在选举其间,要重点宣传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推选程序、候选人条件、提名方式、正式候选人确定办法以及具体投票程序;在选举后,要做好落选人员的思想工作,教育当选村委干部树立正确的全力观,教育、引导村民特别是党员积极支持、配合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通过宣传教育切实增强党员和村民的法制观念,把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真正统一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上来,统一到党的方针、政策上来。三是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依法把好候选人资格审查关。村党支部要根据党的干部政策和村委会成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结合本村实际和工作需要,指导和帮助村民选举委员会制定具体的村委会成员候选人任职资格条件和资格审查办法,并经党支部和村民选举委员会分别讨论后,再依法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提请村民会议讨论通过。通过制定既符合基本条件、又顺应村情民意、便于操作衡量的具体任职资格条件,防止把那些不具备基本条件的人作为候选人。要坚持党的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选人用人原则,引导群众出以公心选人,把那些靠得住、有本事、作风正、民意好的同志选进村委会班子,特别是选准选好村委会主任。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依法提名产生时,村党支部应帮助村民选举委员会严格按照村民会议通过的任职资格条件和审查办法进行审查,不符合任职条件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依法取消其候选人资格。提倡把村党支部领导班子成员按照规定程序推选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通过选举兼任村民委员会成员。提倡党员通过法定程序当选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提倡拟推荐的村党支部书记人选,先参加村委会的选举,获得群众承认以后,再推荐为党支部书记人选;如果选不上村委会主任,就不再推荐为村党支部书记人选。提倡村民委员会中的党员成员通过党内选举担任村党支部委员。四是加强监督。要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和骨干带头作用,影响、教育、带动村民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同时,要依法对整个选举过程进行严格监督,对在竞选中采用违反法律、政策和不切实际的承诺以及拉帮结派、诋毁他人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拉选票的个别候选人,要及时予以批评教育和制止。

  三、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保证村民委员会直接选举制度落到实处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党的领导是关键,发扬民主是基础,依法办事是保证。在全省第六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中,要严格按照中办发[2002]14号文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和《山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组织换届选举,确保广大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要特别注意做好以下关键环节的工作:一是要做到由村民会议或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保证村民的推选权。二是要做好选民登记工作,不能错登、重登、漏登,保证村民的选举权。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前20天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三村民委员会是要作到由村民直接提名确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不能由组织提名代替村民提名,保证村民的直接提名权。四是要做好选举日的投票工作,保证村民的投票权。五是要完善罢免程序,保证村民的罢免权。对不称职的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罢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直接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不得以“停职诫免”、“离岗教育”等方式变相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要坚决依法查处侵犯村民民主权利的违法行为。未经县(市、区)委批准,无故不组织或拖延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要追究乡(镇)党委、政府和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在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提名确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组织投票选举、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当地党委、政府要及时责令改正,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等违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碍选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以及对控告、检举选举违法行为的人进行压制、迫害的,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顺利进行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直接涉及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党委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切实加强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第六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全省要统一届期,集中在2002年第四季度到2003年第一季度进行。少数届满时间与此不一致的村,原则上2000年底以前选举的全部在本届进行换届;2001年以后(含2001年)选举的统一到下一届选举时进行。今后,全省村民委员会每隔3年进行一次换届选举,一般在第三年的第四季度内进行。各地要联系实际,认真组织,科学安排,把村党支部换届选举和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有机地结合起来,使换届选举工作既有利于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挥村党支部的核心作用,又有利于充分发扬民主,发挥村民自治的作用,促进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各地要建立健全换届选举工作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县(市、区)委组织部门对搞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担负着重要责任,要按照县(市、区)委的统一部署,切实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保证选举工作经费。要认真做好村民的上访接待工作,对村民举报的有关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实施办法》的行为,要及时受理,并依法查处,不得互相推诿。要建立信访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处理群众来信来访不及时或敷衍塞责、压制打击造成不良影响的,要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有关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各地要层层建立强有力的选举工作领导机构,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各县(市、区)要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人大、纪检、组织、宣传、政府办、民政、财政、农业、公安、共青团、妇联等机关和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组,领导组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抽调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指导思想,规范工作程序,加强分类指导。乡镇党委、政府要充分发挥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的关键作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积极履行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和具体指导。对于情况复杂和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村,乡镇党委、政府的主要负责同志要驻村蹲点帮助解决问题。在整个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过程中,要注意以改革的精神,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探索新办法,创造新经验。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基本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要安排并督促各村做好选举档案管理及村委会财务和印章交接等工作。要抓紧指导各村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完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要重点建立健全村委会工作制度,以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主要形式的民主议事制度,以村务公开、民主评议村干部和村委会定期报告等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监督制度等。县(市、区)委和乡镇党委要及时组织村“两委”成员,特别是新当选的村“两委”成员,进行专门任职培训,教育帮助村干部懂得应该干什么、不该干什么、应该怎么干,提高村干部带领群众调整经济结构、发展农村经济的能力和本领,使广大村干部进一步增强党的宗旨意识和群众观念,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自觉处理好“两委”关系,充分发挥其骨干带头作用。“两委”要齐心协力,共同推动村民自治工作健康发展,逐步建立村党支部领导下的村民自治运行机制。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结束后,要组织有关人员对本地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发现问题,及时依法予以解决。各市(地)要写出书面总结报省委、省政府,并抄送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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