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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通知 作者: 来源:山西民政 发布时间:2018-02-09 17:07

各市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按照省人民政府的工作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全省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收费管理,治理违规收费

  (一)加强行业协会商会会费管理,降低偏高收费。各业务主管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所属行业协会商会加强对《意见》的学习贯彻工作,深刻领会精神,按照其规定,结合《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要求,督促、指导行业协会商会全面梳理会费标准,现有会费标准与《意见》新规定和新要求不一致的,要在2018年5月30日前整改完毕。未经整改的,各级财政部门停止向违规社团组织提供《山西省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不得在2018年及以后收取会费。凡是存在行业协会商会总部及分支(代表)机构重复收取会费的,要立即无条件取消分支(代表)机构会费标准,不得继续收取。凡是会费标准超过4级的,必须调整为4级及以下,且同一会费档次不得再细分不同标准。凡是以产销量、企业规模等为基数收取会费的,不能无限制地与产销量、企业规模挂钩,要在合理测算的基础上,确定每一档次会费的明确金额,同一档次按明确金额收取。所有的协会商会都必须明确收取会费应当提供的基本服务项目,都必须设立专账管理会费,对会费收入和支出进行单独核算。为便于和加快贯彻实施,按照民政部的要求,协会商会调整会费标准的程序可适当优化。协会商会按《意见》规定调整会费标准,新的会费标准与原有会费标准持平或降低,可以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待下次会员(代表)大会时再以无记名投票表决追认;新的会费标准比原有会费标准提高的,必须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如不涉及会费标准的调整,只是明确基本服务项目的,可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待下次会员(代表)大会时再以无记名投票表决追认。各级民政部门在2018年年检工作中,要对协会商会会费标准调整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凡是不符合《意见》规定的,一律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并抄报价格、财政、税务部门、业务主管单位或有关部门。

  (二)严格行业协会商会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代行政府职能并收取的费用,要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项目和标准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后确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行业协会商会应按照法律法规关于经营者义务的相关规定和自愿有偿服务的原则,在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服务性活动,规范相关收费行为,对政府定价管理的,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按照公平、合法、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允确定并公开收费标准,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

  (三)规范行业协会商会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必须严格依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0]33号)有关规定,履行申请报批手续。经批准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严格落实批准的奖项、条件等要求。评比达标表彰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非营利原则,做到奖项设置合理,评选范围和规模适当,评选条件和程序严格。不得向参与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对象收取费用,不得在评选前后直接或变相收取各种相关费用。

  二、强化自律意识,推进我省行业协会商会信用体系建设

  建立完善我省行业协会商会诚信承诺和自律公约制度,建立行业协会商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信息集中公示,各级行业协会商会要主动将收费项目、收费性质、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依据等信息,通过“信用山西”网站集中公示并定期更新。公示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作为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开展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规收费检查的重要参考依据。完善行业协会商会违规收费行为认定办法,将违规收费行为记入其诚信档案,并记入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个人信用记录,相关信息纳入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黑名单”制度,对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行业协会商会及其责任人,实现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联合惩戒。发挥好第三方评估的引导监督作用。规范行业协会商会发展会员行为。

  三、结合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强化综合监管服务

  要结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5]3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等7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经体[2017]1086号)要求,在做好我省第一批、第二批脱钩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工作,强化综合监管服务。加大对行业协会商会违规乱收费行为的查处力度,消除行业协会商会利用行政影响力收费现象,健全对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收费行为的综合监管体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完善行业协会商会登记准入管理,倡导企业务实理性入会和参加活动,完善向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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