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青海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单位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青海省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标志着青海省城乡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正式建立。
《实施意见》明确,低保标准与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挂钩,区分城乡分别确定。其中,城市低保标准按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0%—40%确定,农村低保标准按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5%—45%确定。具体比例综合各市(州)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支出、人均可支配收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因素确定,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增长适度提高。
《实施意见》提出,将低保标准调整权限下放市(州),由各市(州)民政、财政部门在上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等有关统计数据公布后,综合考虑本地区财政承受能力,确需调整的及时启动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按程序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并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备案,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低保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确保政策落地不延时、不打折。
此外,《实施意见》强调,要发挥低保标准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基础参照作用,加强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等多项民生政策的精准对接,确保特殊困难群体救助标准与低保标准形成合理梯度,增强兜底民生保障的协调性、系统性。(马 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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