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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乡村振兴局 关于印发《山西省动员引导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3-22 11:20

晋民发〔2022〕13号

各市民政局、乡村振兴局:

现将《山西省动员引导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乡村振兴局

2022年3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山西省动员引导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工作实施方案

为广泛动员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加快推进我省“十四五”期间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根据民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动员引导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工作的通知》(民发〔2022〕1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根据党中央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乡村振兴工作相关要求,全力动员引导社会组织在乡村振兴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为创建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做出贡献。

(二)目标任务。各级民政部门、乡村振兴部门要按照“四个不摘”要求,精准对接脱贫地区人民群众帮扶需求,推动社会组织工作重心从解决“两不愁三保障”逐步向助力乡村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转变,接续引导社会组织从集中资源支持脱贫攻坚转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三)分类指导。在中央设立的5年过渡期内,民政部门要从工作机制、发展规划、政策举措、服务对象、考核机制等方面,保持支持、激励、规范社会组织参与帮扶政策总体稳定,聚焦全面加强巩固拓展社会组织领域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引导社会组织在促进脱贫人口稳定就业,加大技能培训力度,发展壮大脱贫产业,加强农村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努力增强脱贫地区的自我发展能力。乡村振兴部门一方面,要坚持有序调整、平稳过渡原则,将社会组织参与帮扶纳入乡村振兴工作统筹谋划、一体部署;另一方面,也要注重从实际出发,根据形势任务变化和社会组织参与特点,出台、优化服务保障举措,进一步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参与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加大易地扶贫搬迁后续帮扶工作力度。

二、重点内容

(一)认真做好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项目库建设。各级民政部门、乡村振兴部门要加大投入力度,建设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的项目库,推动帮扶工作靶向化、精准化、智能化发展。县级乡村振兴部门要坚持需求导向,组织本地社会组织重点面向现行政策保障不到位的困难群众和地方,加强摸底、走访、调研、筛选,通过“问需于民”、“问计于社会组织”等方式,建成便于社会组织参与、聚焦困难群众关切、“输血”与“造血”相结合的需求项目库。民政部门要不断优化社会组织项目资源供给,通过加大宣传动员、举办展览展示、组织公益创投大赛、开展实地考察等方式,组织本地社会组织提出项目方案,建立健全易于困难群众“点单”、便于本地社会组织“接单”,多层次、多领域、有重点的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供给项目库。民政部门、乡村振兴部门要统筹好本级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项目库建设和共享推送工作,推动资源、项目、人才向基层倾斜、向欠发达地区倾斜、向困难群众倾斜。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将区块链技术与精准帮扶数据相结合,通过“区块链+帮扶”方式助推精准帮扶优化升级。

(二)持续优化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支持体系。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同级乡村振兴部门推动“五社联动”,创新社会组织与社区、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会慈善资源联动机制。要注重帮扶地区社会组织能力建设,动员枢纽型社会组织通过强化业务培训、引导参加相关职业资格考试等措施,着力培养一批项目意识强、专业水平高、热心乡村振兴事业的基层社会组织领军人才,确保帮扶项目用得上、留得住、出成效。要坚持系统谋划,推动不同层级、不同类型、不同领域的社会组织精准发力、协调配合,在帮扶行动中实现信息共享、资源互动、功能互补。要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支持服务乡村振兴的社会组织发展,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在社会组织中设立乡村振兴专项基金。

(三)着力完善社会组织参与帮扶合作机制。乡村振兴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完善帮扶合作机制。各地要从自身实际出发,广泛发动社会各界力量,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乡村发展需求为主体,各区域、各行业广泛联合的助力乡村振兴模式,通过多种形式,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乡村振兴工作。引导全省性社会组织集中支持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支持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引导相关领域社会组织开展定点帮扶和援疆援藏工作,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重点参与所在地的乡村振兴。

(四)加快建设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对接平台。省民政厅会同省乡村振兴局筹备建设集中统一、开放共享的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互联网服务平台。通过统一平台,及时发布我省和帮扶地区乡村振兴规划、政策、项目等信息,提高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供需对接成功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在强化网络安全保障的基础上,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平台建设、加强共享合作,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提高平台服务的可及性和便利性。通过定期组织项目对接会、公益博览会、现场考察调研、慈善展览会等多种形式,促成社会组织乡村振兴资源供给与帮扶地区需求精准、有效对接。

(五)大力培育发展服务乡村振兴的社会组织。各级民政部门、乡村振兴部门要会同同级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支持以服务乡村振兴为宗旨的社会组织依法登记,发挥社会组织在产业振兴、科技助农、文化体育、环保生态、卫生健康、社会治理、民生保障方面的积极作用。大力培育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农村社会组织。推动有关部门和地区将政策、资金、人才等各项资源更多用于农村社会组织发展。支持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和返乡创业农民工等依法领办创办农村社区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治理体系建设。

三、主要举措

(一)开展“结对帮扶助振兴”专项行动。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同级乡村振兴部门,可根据本地社会组织实际发展情况,综合考虑社会组织帮扶意愿和自身优势,结合各乡镇、农村发展的个性需求,引导或指导社会组织与帮扶地进行结对帮扶。重点开展与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结对帮扶,结对帮扶对象不限于县级,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对帮扶某个乡镇或行政村。

(二)开展“扶弱济困助振兴”专项行动。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同级乡村振兴部门,广泛动员引导社会组织重点为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空巢老人、农村留守人员、困境儿童、残疾人等困难群体提供帮助,鼓励社会组织发动会员参与扶弱济困活动,壮大扶弱济困的参与范围,营造人人参与扶弱济困的社会氛围。

(三)开展“消费帮扶助振兴”专项行动。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同级乡村振兴部门,广泛动员社会组织及其会员积极参与消费帮扶,采取“以购代捐”、“以买代帮”等方式采购对口帮扶村的农产品,为农村电商经营提供各种专业服务,组织对口帮扶村参加农博会、农贸会、展销会等活动,促进农产品销售。

各级乡村振兴部门要会同同级民政部门,以开展专项行动为载体,进一步整合社会资源、挖掘社会组织潜力,形成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的共同意愿与行动。通过开展专项行动,启动一批社会组织帮扶合作重点项目,打造一批社会组织助力乡村振兴服务的特色品牌,推广一批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和对口帮扶的典型案例,在全省范围内形成示范带动作用。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民政部门和乡村振兴部门要将动员引导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党建引领,为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提供方便、创造条件,推动社会组织积极参与乡村振兴。

(二)建立协同机制。各级民政部门和乡村振兴部门要建立动员引导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协同机制,强化部门合作,定期召开工作推进会议,集中研究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的方法途径,共同解决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遇到的实际问题。

(三)加大宣传引导。各级民政部门和乡村振兴部门要大力表彰在乡村振兴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通过表扬通报、典型选树、案例宣传等方式,提高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的积极性。适时举行助力帮扶经验交流会,讲好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故事,发挥好典型示范作用,营造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的浓厚社会氛围。

(四)强化结果运用。民政部门要在社会组织等级评估、评优评先等工作中增设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指标,加大有关分值比重,通过政策引导和激励,激发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活力。

(五)定期报送情况。市级民政部门、乡村振兴部门于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向省民政厅、省乡村振兴局报告工作进展情况、遇到的困难问题和好的经验做法。   

相关解读:《山西省动员引导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工作实施方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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