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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 关于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 作者: 来源:山西民政 发布时间:2022-12-08 17:48

晋民发〔2022〕38号

各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灾情疫情防控和基本民生保障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民政部、省委省政府关于扎实稳住经济、完善社会民生兜底保障措施有关要求,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基本生活救助

1、将符合条件的全部纳入低保、特困供养救助范围。根据省民政厅《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核确认办法》《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结合当地工作实际,完善政策措施,简化优化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按规定程序纳入保障范围。要突出重点,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纳入单独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将符合条件的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确保应保尽保,不断提升兜底保障能力。

2、增发一次性生活补贴。一是认真落实“爱心消费券”发放。配合省商务厅,做好为全省特困人员发放每人1500元“爱心消费券”的工作,确保足额发放到位。二是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每人增发300元的一次性生活补贴。一次性生活补贴资金按照省和市县财政6:4比例分别负担,有条件的地方以消费券形式发放,务于8月20日前发放到位。

3、适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加强与发展改革、统计、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密切关注物价变动情况,配合相关部门适时启动联动机制,按时足额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4、按时足额发放救助资金。落实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山西银保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资金监管工作的意见》,不断加强资金监管,确保城乡低保金实行按月发放,每月10日前发放到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按季发放,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每季度初10日前发放到户,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统一支付到供养服务机构。认真履行在社会救助资金筹集、分配、拨付、发放等环节的所属职责,确保责有人负、事有人做,确保每个环节监督到位。杜绝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滞留救助补助资金,或用于工作人员日常办公经费、机构运转、大型设备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

5、落实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实效性,各地要认真落实《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我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合理确定2022年度低保标准,同步调整特困供养标准,形成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相适宜的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6、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认真贯彻落实省民政厅《关于巩固拓展民政领域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扎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确保5年过渡期内,按照中央“四个不摘”的要求,保持现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策总体稳定,实施“十一项”举措,对脱贫人口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人员,依规纳入农村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做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坚决防止发生规模性返贫。

二、加大临时救助力度

7、充分发挥临时救助救急难作用。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因子女接受学前、高中和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教育(不含自费择校生)、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充分发挥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对遭遇重大生活困难的,采用“一事一议”方式提高救助额度,确保有难必救、凡困必帮。

8、开展未参保失业人员等困难群众救助帮扶。对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三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未纳入低保范围的,经本人申请,由务工地或经常居住地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帮助其渡过生活难关。一次性临时救助金按照不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月标准发放。

9、开展生活困难未就业大学生等救助帮扶。对受疫情影响、生活困难的未就业大学生,未纳入低保范围的,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临时救助等相应帮扶措施。

10、开展因灾情疫情基本生活困难群众救助帮扶。对因灾情疫情影响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相关社会救助和保障制度暂时无法覆盖的家庭或个人,及时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取消户籍地申请限制,对受灾情疫情影响,暂时找不到工作又得不到家庭支持的生活困难外来务工人员,直接实施临时救助。各地要及时掌握辖区内受灾情疫情影响群众生活状况,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应对举措,并抓好落实,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救助范围。

11、开展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健全完善低收入人口数据库,以山西省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省级核对平台为基础,汇聚整合各部门的低收入人口数据资源,加强线下主动发现、线上信息共享和核对,及时更新相关数据,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将暂时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低收入人口系统,进行动态监测。实现对低收入人口的及时干预、转办服务、精准救助、综合帮扶。

三、完善主动发现机制

12、开展特殊困难群体救助政策落实情况全面排查。加强与人社、残联、乡村振兴等部门信息互通,对全省已脱贫人口、未参保失业人员、持有二代和三代残疾人证的残疾人、脱贫不稳定户和边缘易致贫户、未纳入兜底保障范围的因病因灾因残因疫情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人口等定期开展全面摸底排查,将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

13、开展多种形式救助措施。各市、县(区)民政部门要因地制宜、因时施策,统筹运用发放实物、现金和提供服务等方式,不断提升分类化、差异化救助水平。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创新“物质+服务”救助模式,特别是灾情疫情期间,要及时掌握困难群众需求,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走访探视和照料服务,确保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平日有人照应、生病有人看护”。

14、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鼓励、支持慈善组织、志愿者、专业社会工作者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会救助,为困难群众提供物资捐赠、生活照料、心理疏导、送医护理等多样化服务。鼓励、引导慈善组织设立社会救助项目,探索建立政府引导支持、行业组织运作、慈善组织参与的“救急难”平台,进一步加强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的有效衔接。要充分挖掘本地社会力量和慈善资源,依托村(社区)和社会组织,发挥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社区网格员作用,引导志愿服务组织、社会爱心人士积极参与社会救助。

15、畅通救助申请渠道。依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务大厅进一步健全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畅通省市县三级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和“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严格规范值守,及时受理救助申请,及时回应群众诉求,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工作,对家庭陷入困境的困难群众早干预、早救助,做到有难必救、凡困必帮。

四、强化工作监督管理

16、强化部门协同配合。充分发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积极主动加强与教育、公安、司法、人社、住建、卫健、应急、乡村振兴、医保、残联、工会等相关部门协调,强化部门信息数据共享,定期开展信息比对,做到底数清、情况明,精准认定救助对象。确保困难群众及时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确保社会救助对象及时纳入教育救助、医疗救助、养老保险救助等保障范围,提升综合救助能力。

17、不断强化资金保障。各地要加强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统筹,将困难群众救助所需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除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外,不足部分由市县财政加大投入,做好资金保障工作。

18、持续开展社会救助专项治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纠正一切损害群众利益的腐败和不正之风重要指示精神,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民政部、省委省政府以及省纪委监委有关工作部署,2022年到2025年持续整治“人情保”、“关系保”、贪污侵占、虚报冒领、吃拿卡要、暗箱操作等社会救助领域群众身边腐败问题,持续纠正“漏保”敷衍塞责、拖延刁难、推诿扯皮等社会救助领域作风问题,持续强化社会救助领域信访矛盾化解,加强社会救助规范化管理,坚决纠治侵害群众利益行为。

19、强化社会救助政策宣传。坚持正确舆论导向,采取媒体宣传、工作人员现场讲解、社区公示栏张贴和张贴“救助明白卡”等多种形式,深入开展政策宣传活动,让基层工作人员熟悉各项社会救助政策,让群众了解社会救助条件、申请渠道、办理程序、应尽义务等,不断提高社会救助政策知晓率。

20、健全完善容错纠错机制。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非主观原因导致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保障范围的,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处置突发事件、受客观条件限制、开展救助工作创新改革等,导致出现失误偏差但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依法依规可免予问责,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

山西省民政厅

2022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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