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民函〔2025〕47号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推荐评选“全国先进
社会组织”工作的通知
各市民政局,各全省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组织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激励引导广大社会组织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新征程上守正创新、担当作为,按照《民政部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先进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活动的通知》要求,今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全国先进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活动,表彰并宣传推广一批“全国先进社会组织”,我省将推荐社会组织参加“全国先进社会组织”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比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比对象
在山西省登记的社会组织
(二)表彰名额
“全国先进社会组织”4个
二、评比标准
1.党的建设突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有关部署,坚持党建引领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与高质量发展。社会组织党组织把党的建设融入社会组织运行和发展全过程,严格执行各项党建工作制度,组织、引导、团结社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践行初心使命,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2.作用发挥突出。围绕党和国家以及省委省政府工作大局,充分利用自身优势,积极参与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在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中发挥出色作用。在全省范围内对在重点行业、重点领域中表现突出、发挥引领示范作用的社会组织,予以重点倾斜。
3.法人治理健全。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健全,具有完善的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
4.社会形象良好。模范遵纪守法,坚持非营利属性,诚信自律,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品牌影响力大,社会公信度高。优先推荐评估等级为4A(含)以上的社会组织参评。
5.运作规范合法。2021年至今,未受到过行政处罚,参加年度检查结论皆为合格(参加年报不用年检的,应按时报送并无争议),未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社会组织主要负责人、秘书长未因本组织的职务行为接受刑事处罚或者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三、推荐方式和评比程序
评比推荐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宁缺毋滥的原则,采取自下而上、逐级审核、竞争择优、优中选优方式,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程序。各市民政部门采取自下而上逐级审核的方式推荐1家社会组织;在省民政厅登记的全省性社会组织,由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直接登记和脱钩的社会组织由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推荐1家社会组织。具体分5个环节进行:
1.推荐申报前,对拟推荐申报的社会组织,各级民政部门按管理权限征求党建工作机构、纪检监察、公安、国家安全机关等部门意见;各全省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征求党建工作机构和纪检监察机关意见,省民政厅统一征求公安、国家安全机关等部门意见。
2.各市民政部门、各全省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对拟推荐申报的社会组织以适当形式进行公示(各全省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征求党建工作机构和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后即可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评选条件和简要事迹等,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3.各市民政部门、各全省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于5月10日前向省民政厅报送《全国先进社会组织推荐审批表》(附件1或2,附2000字事迹材料,无需逐级盖章,word文档电子版)。
4.省民政厅汇总各方推荐名单,组织资格初审,提出初审意见,5月15日前反馈各市民政部门、各全省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
5.经研究确定拟推荐对象后,对正式推荐对象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5月20日前将《全国先进社会组织推荐审批表》(附件1,附2000字事迹材料,盖章纸质版及扫描电子版,word文档电子版)报送民政部。
四、表彰办法
对评比出的先进社会组织,民政部将授予“全国先进社会组织”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奖牌。
五、有关要求
各市民政部门、各全省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根据评比标准和程序,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做好评选推荐工作,并向评比对象公开。要做好舆情跟踪监测,发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告知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各地民政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先进社会组织评选推荐工作,真正把社会组织的先进典型推荐出来。评比推荐过程中严禁以任何方式向参评社会组织收取费用。
山西省民政厅
2025年4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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