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民函〔2025〕62号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25年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全省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各全省性社会组织:
为加强社会组织监督管理,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有关规定,2025年继续开展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全省性社会组织可自愿申请参加社会组织评估:
1.取得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满2年,未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的;
2.获得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的;
3.评估等级在有效期内,获得评估等级满2年的。
(二)全省性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估:
1.2023年度或2024年度未按照规定履行年度工作报告义务的;
2.2024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3.被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4.正在被政府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5.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三)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在评估期间发生与宗旨严重背离的事件,或者其活动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的,将取消其评估资格。
二、评估内容
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按照组织类型的不同,实施分类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内部治理、党的建设、发挥作用、诚信建设和社会评价等,具体内容见附件。
三、时间安排
评估工作自2025年6月开始至11月结束。
四、评估方式
省民政厅设立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和社会组织评估复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复核委员会”),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具体评估工作。
五、评估程序
(一)提出申请。申请评估的全省性社会组织于7月30日前将《社会组织评估申报书》(附件1)邮寄至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太原市漪汾街9号11层1102房间)或将PDF格式发送至a8505075@163.com邮箱。申报书提交后等待资格审核。
本通知及附件内容可在山西省民政厅门户网站通知公告栏自行下载(网址:http://mzt.shanxi.gov.cn/)。
(二)准备参评。通过资格审核的社会组织对照评估指标准备评估材料。
(三)现场评估。第三方评估机构组织专家到参评社会组织实地评估。
(四)初评结果。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初评结果,提交评估委员会审核。
(五)结果审核。评估委员会组织专家对初评结果进行审核。
(六)结果公示。评估委员会对评估等级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七)复核。公示期内,参评社会组织对结果有异议的,向复核委员会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委员会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
(八)等级确认。公示期满后,省民政厅确认评估等级、发布公告,并向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颁发证书和授牌(召开会议或者通知社会组织领取)。
六、评估结果
社会组织评估结果分为5个等级,由高至低依次为5A级(AAAAA)、4A级(AAAA)、3A级(AAA)、2A级(AA)、1A级(A)。评估等级有效期为5年。符合参加评估条件未申请参加评估或者评估等级有效期满后未再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视为无评估等级。评估等级是社会组织获得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等的重要依据,纳入社会组织信用记录管理。
七、评估要求
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积极配合做好评估工作。评估过程中如发现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人员串通作弊致使评估情况失实的,须承担相应责任。
特此通知。
联系人:焦 忠 联系电话:0351-6387300
15534483346
姚 彬 监督电话:0351-6387360
山西省民政厅
2025年6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晋公网安备 140109020004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