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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山西省关于推进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 来源:山西民政 发布时间:2022-03-07 16:52

晋民发〔2022〕5号

各市民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养老机构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执法行为,创新管理方式,提高监管效能,根据《民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指导意见》要求,山西省民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山西省关于推进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1日


山西省关于推进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指导意见》(民发〔2021〕86号)精神,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持续深化养老服务“放管服”改革,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进监管能力现代化,提高监管效能,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部署要求,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完善制度规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大力推进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加强跨部门协同配合,推进部门协同监管常态化,实现监管效能最大化,监管成本最优化,失信惩戒最严化,主体干扰最小化,切实减轻养老机构和从业人员负担,加快打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监管。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落实监管责任,确保事中事后监管有序进行,推进养老机构随机抽查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

坚持公正高效。严格按照执法程序,依法保障养老机构的合法权利,切实做到严格规范文明执法,提升监管效能,减轻养老服务市场主体负担,优化社会治理环境。

坚持公开透明。实施随机抽查事项公开、随机抽查制度公开、随机抽查过程公开、随机抽查结果公开,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坚持协同推进。发挥行业监管部门和综合监管部门的作用,加强部门协调联动,统筹制定抽查计划和检查事项清单,共同一次性完成对养老机构的联合抽查检查,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坚持分类管理。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相结合,根据信用风险分类结果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合理确定及动态调整抽查比例、频次和检查对象被抽查概率。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养老机构,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有失信行为、有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以及经营服务异常、投诉举报多的养老机构,要增加抽查的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信用约束。

坚持多渠道监管。将“双随机、一公开”作为所有行政检查监管养老机构的基本手段和方式,并形成常态化监管机制。在发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日常性、基础性作用的同时,对涉及养老机构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继续按照现有属地管理方式实行最严格监管。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渠道发现的线索,依法依规及时进行检查、处置。

(三)主要目标。

到2022年底,市级基本完成,省级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完成养老机构监管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全流程整合,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2023年11月底,县级基本完成,市级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完成养老机构监管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全流程整合,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到“十四五”末,推动养老机构综合监管领域相关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在养老机构监管领域联合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养老服务综合监管、智慧监管、效能监管水平显著提升。

二、主要任务

(一)充分发挥省级双随机平台作用。发挥全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抽查检查、结果公示等技术支持作用,进一步规范养老机构抽查计划编制、名单抽取匹配、结果公示归集等抽查检查工作程序,满足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需求,做到抽查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全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操作规范,熟练掌握双随机抽查具体操作流程,积极做好抽查事项动态调整,满足市、县两级属地监管和日常监管需求;要依托全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进行涉及养老服务市场主体的部门内部双随机抽查和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抽查检查结果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

(二)统一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按照职能优化、协同高效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要对照民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共同编制的《养老机构重点检查事项清单》,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梳理行使的监管执法事项,制定抽查事项清单,确定重点检查事项和一般检查事项。重点检查事项要覆盖建筑、特种设备、服务安全和质量、消防等重要领域,抽查比例不设上限;抽查比例高的,可通过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检查批次顺序。其中,对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和质量,要保证每年不少于一次的现场检查。一般检查事项主要包括运营资质、备案事项、合同管理、服务收费、信息公开、规章制度等内容,抽查比例应根据监管实际情况设置上限。原则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检查事项,都要实行随机抽查;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

(三)协同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各级民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养老机构信息,依托“金民工程”建立统一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并建立实时更新的名录库动态调整机制。检查对象名录库应涵盖全部被监管主体(含年度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项目),列明其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类型、住所、成立日期、法定代表人、经营期限、经营范围、是否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等信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做好检查对象名录库建设,民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包括各业务条线与养老服务相关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和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并按照执法资质、业务专长进行分类标注。对专业领域的抽查,还可吸收第三方科研检测机构参与。对执法检查人员有限,不能满足本区域内随机抽查基本条件的,可以采取直接委派方式,或与相邻区域执法检查人员随机匹配。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执法人员采取主管部门直接委派方式。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要与各级各部门自有执法信息系统对接。

(四)统一制定随机抽查工作细则。按照行政检查透明、规范、合法、公正要求,根据民政部行政检查办法等相关要求,结合事中事后监管特点,各级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随机抽查工作细则,明确抽查类别、检查对象、检查方式、检查主体和检查依据,同时对抽取方法、检查流程、审批权限、公示程序、归档方式等作出规定,要细化检查标准和整改要求,实现以查促建、以查促改。市、县级民政部门要按照省级抽查事项清单统筹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联合各部门共同确定各批次抽查的范围、数量和时间安排,纳入当地年度“双随机”抽查计划,依托全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向社会公开。原则上,部门联合抽查应按照涉及的对象范围和参与部门,通过公开、公正的方式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并充分考虑客观实际随机匹配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模式可采用综合大联查、风险分类联查、专项整治联查、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联查等;抽查方式可采取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

(五)科学制定年度抽查计划。省级民政部门联合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于每年1月底前,制定省级统一抽查和各市、县级自行抽查的分配比例,以及不同地区的抽查比重。年度抽查工作计划以自然年为单位制定,可根据工作实际进行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示。设区的市级和县(市、区)民政部门联合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按照省级抽查事项清单统筹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共同确定各批次抽查的范围、数量和时间安排。养老机构的建设工程已依法履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程序的,不再列入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年度抽查范围。对相关部门已经组织联合检查的,一般不再纳入当年抽查范围;对抽查中已经完成服务安全和质量检查的养老机构,民政部门可视为已符合每年不少于一次现场检查的要求。

(六)加强随机抽查结果运用。各级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根据抽查计划和抽查事项清单,统一实施抽查检查后,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在抽查检查结果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及相关部门门户网站等渠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抽查检查结果(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实现对违法失信行为信息的在线披露和信息共享,接受社会监督。民政部门依托“金民工程”,采集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数据,确保相关数据及时有效归集至相应养老机构名下。联合抽查检查的执法信息(包括执法过程、结果信息)应当与各部门自有执法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七)依法处置抽查检查发现的问题。对抽查发现的各类问题,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和“谁管辖、谁负责”原则做好后续监管衔接,依法加大惩处力度。养老机构存在建筑、食品、特种设备、消防安全风险等安全隐患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相关措施,保障养老机构内老年人和有关人员的身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合法权益。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整改或者重大问题隐患整改不力的,依法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抽查比例和频次;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依法依规采取限制参与评比表彰、政府采购、财政资金支持、政策试点、降低等级评定等惩戒措施。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重大安全隐患,民政部门要主动联合相关部门进行研判,提出改进措施,必要的可进行专项督导检查。强化抽查检查结果政府部门间互认,促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监管有效衔接,对抽查发现的违法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形成有力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自觉性。

(八)严密防控风险隐患。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发展成果,通过对政府投诉举报、社会舆情等多维度信息进行综合分析、监测,提高对养老服务市场风险的预警、预判。在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同时,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立即实施检查、处置;对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坚持问题导向和底线思维,对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市场秩序存在的突出风险,通过双随机抽查等方式,对所涉抽查事项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检查,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比例,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

三、有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协同。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开展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增强责任意识和协同观念,建立健全纵向联动、横向协同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各市民政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依照省《实施方案》,联合各部门制定落实举措,推动本地区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顺利实施,以开展跨部门联合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契机,更好保障老年人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二)做好信息共享。加强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监管系统的对接,汇集监管数据,做好监管对象、监管行为、监管结果等相关数据的互相推送,实现监管数据互联互通、共享应用。各级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定期通报的工作机制,做好信息交换和风险研判。要加强信用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和安全防护能力建设,加大对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的保护力度。与第三方合作,要签订保密协议,防止失密泄密和侵犯个人隐私。

(三)加大宣传培训。“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环节,各级各部门要转变执法理念,切实把开展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提升养老服务质量、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结合起来,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提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众知晓度。加强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规范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审查、决定等程序和行为,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要求,主动向社会展示加强养老机构综合监管成果,加快形成政府公正监管、养老机构诚信自律、社会公众监督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信息报送。各市民政局结合本地实际联合制定实施方案,并于2022年3月底前报省民政厅。各级民政部门每半年逐级报送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进展情况报告。省民政厅将联合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加强对各地开展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通过督查检查、网络监测、抽样复查等方式进行评价,必要时将相关情况通报各地人民政府。


附件1:养老机构重点检查事项清单(试行).xlsx

附件2:养老机构一般检查事项清单(试行).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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