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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解读 作者: 来源:山西民政 发布时间:2020-08-11 10:37

  为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落实国家和我省减税降费政策,为市场主体减负松绑、增添活力,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有序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和《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部署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工作的通知》(民函〔2020〕8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在全省行业协会商会中开展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工作,印发本通知。

  通知要求全面清理取消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规收费。一是严禁强制入会和强制收费。行业协会商会要按照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吸收会员,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会员入会并收取会费,不得阻碍会员退会。二是严禁只收费不服务或多头重复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收取的会费,应当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及开展业务活动等支出,应同时明确所提供的基本服务项目,并向会员公开,严禁只收费不服务。会费不得重复收取,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利用分支(代表)机构多头收取会费,不得采取“收费返成”等方式吸收会员、收取会费。三是严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费。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必须按照《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管理暂行规定》(国评组发〔2012〕2号)执行。经批准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严格落实批准的奖项、条件等要求,不得向参与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对象收取费用,不得在评选前后直接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四是规范会费收取标准和程序。行业协会商会要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要考虑经济形势、市场环境、企业经营状况和承受能力等因素,调整规范以产销量、企业规模等为基数收取会费的方式,合理设置会费上限。五是推动降低部分重点领域偏高收费。行业协会商会要适当降低会费和其他收费标准,减轻企业负担。要合理设置会费档次,一般不超过4级,对同一会费档次不得再细分不同收费标准。

  通知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要站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的高度,全面加强行业协会商会各类收费行为规范,进一步完善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监管机制,畅通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问题投诉举报渠道,切实做到对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规收费行为“零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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