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养老服务标准体系》于2020年11月2日由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现就体系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构建的法规依据、构建的思路等方面解读如下:
一、构建标准体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当前,我国已经进入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阶段,养老服务需求迅速增长、养老服务消费市场亟待繁荣。行业标准和市场规范是推进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基石,是更好地提供为老服务、加强行业管理的准则和依据。加快行业标准化建设事关行业健康发展和广大老年人的切身利益,是关系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长远性、基础性、战略性工程,是贯彻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重要内容,是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和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必然要求。为解决标准缺失、滞后以及交叉重复等问题,亟需立足养老服务行业需求,准确把握标准要素内在联系,遵循标准化工作规律,构建科学合理的养老服务标准体系,为标准化工作提供重要指引,促进养老服务业标准化、规范化发展。
二、构建依据(法律法规、国家及部门政策、相关规划及标准要求)
(一)法律法规及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
4.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
(二)国家、部门政策文件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
2.民政部、国家标准委、商务部、质检总局、全国老龄办关于加强养老服务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4〕17号);
3.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
4.民政部、国家标准委关于加快推进民政标准化工作的意见(民发〔2015〕238号);
5.民政部、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全国老龄办关于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的通知(民发〔2017〕51号)。
(三)山西政策文件
1.山西省“十三五”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
2.《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
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若干措施的通知》(晋政发〔2015〕39号);
4.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完善民办养老机构相关补助的通知》(晋民发〔2019〕43号)。
(四)相关规划及标准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
2.“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国发〔2017〕13号);
3.“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国发〔2017〕9号);
4.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国办发〔2015〕89号);
5.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民发〔2016〕107 号);
6.全国民政标准化“十三五”发展规划(民发〔2016〕142 号);
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
8.标准体系表编制原则和要求(GB/T 13016—2009);
9.服务业组织标准化工作指南(GB/T 24421—2009);
10.服务标准制定导则考虑消费者需求(GB/T 24620—2009);
11.标准中特定内容的起草第2部分:老年人和残疾人的需求(GB/T 20002.2—2008);
12.《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
13.《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
三、建设思路(或标准体系框架结构)
加紧完善包括养老服务基础通用标准、服务技能标准、服务机构管理标准、居家养老服务标准、社区养老服务标准、老年产品用品标准等在内的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在基础通用标准方面,要加紧制定养老机构分类与命名、养老服务基本术语、养老服务图形符号等标准。在养老机构管理服务方面,加紧制定养老机构设施设备配置规范、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服务质量控制规范等标准。在社区养老服务方面,加紧制定社区养老服务基本规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服务基本规范等标准。积极研究制定居家养老服务标准。在养老服务专业人才建设方面,加紧制定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基本要求、养老服务人员职业培训规范等标准。研究制定养老服务信息化相关标准。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用品产品标准,明确老年人用品行业分类。具体包括以下子体系。
子体系一:通用基础标准,是指养老服务范围内,其它标准普遍使用、具有广泛指导意义的标准,包括标准化导则、术语与缩略语、符号与标志、分类、评估、数据、质量管理等。
子体系二:服务提供标准,是指涉及养老服务的具体内容及事项。根据老年人的不同服务需求,服务提供标准包括生活照料服务标准、精神慰藉服务标准、健康管理服务标准、医疗护理服务标准、安宁服务标准、社会工作服务标准、休闲娱乐服务标准、文化教育服务标准、权益保障标准等。
子体系三:支撑保障标准,是指养老服务业组织为支撑养老服务有效提供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包括服务提供者标准、管理标准、信息化标准、建筑标准、设施设备与用品标准、环境标准、安全与卫生标准等。
山西省民政厅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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