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加强对已脱钩和直接登记行业协会商会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厘清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相关职能部门职能边界,明确部门监管责任,落实各项监管制度,创新监管方式,加快构建完备有效的监管体系,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成为依法设立、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的现代社会组织,制定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十分必要。
一是完善脱钩改革后的配套政策,建立新型综合监管体系的需要。制定出台《办法》,将有利于进一步厘清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相关职能部门监管职责,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保做到“脱钩不脱管”、“脱钩不脱缰”和“脱钩不脱服务”。
二是规范直接登记类社会组织监管,提供政策依据的需要。《办法》的出台,为我省直接登记的四类社会组织综合监管提供了直接依据,对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将起到重要作用。
三是落实推进不能腐制度建设和深化改革工作安排的需要。健全和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监督管理制度是列入不能腐制度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办法》的出台是推进不能腐制度建设和落实深化改革的具体举措。
四是贯彻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推动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发挥作用的需要。《办法》的出台,有利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厘清政府与行业协会商会的边界,更好发挥社会组织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
二、政策依据
制定《山西省加强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试行)》,主要是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精神,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门《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发改经体〔2016〕2657号)、《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晋办发〔2017〕61号)以及《关于全面推开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的实施意见》(发改体改〔2019〕1063号)《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晋社综字〔2018〕2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10个方面,42条。
第一章总则,第一至五条。阐述办法制定的目的和依据,
明确办法适用的对象和范围,明确监管部门和监管内容,明确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党建工作机构的内涵和主要任务。
第二章党建管理,第六至十条。对行业协会商会党建领导关系、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和上级党建工作机构的职责、脱钩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建设、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负责人的产生和职责等进行明确。
第三章人员监管,第十一至十四条。明确对行业协会商会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事先审核,明确退(离)休党政干部兼职管理与经批准兼职的党政干部的取酬管理,明确行业协会商会发起人和负责人的任职限制。
第四章内部治理监管,第十五至第十八条。明确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换届选举程序,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重大事项管理,明确监事会(监事)的职责。
第五章资产财税监管,第十九至二十二条。分别明确财政、审计、税务、金融等部门对行业协会商会资产财税的监管职责。
第六章业务活动监管,第二十三至三十条。分别明确民政部门、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国安部门、工商联的监管职责。
第七章信用监管,第三十一至三十二条。明确对行业协会商会的信用管理和信息公开渠道,明确联合惩戒的对象和措施。
第八章协调机制,第三十三至三十七条。明确建立省社会组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议事制度、资金监管机制、联合执法机制,明确对不认真履职或履职不当的单位或个人的处罚。
第九章发挥作用,第三十八至第四十条。明确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在开展招商引资、促进经济发展、参与社会协同治理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章附则,第四十一至四十二条。明确办法实施时间和解释权。

晋公网安备 140109020004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