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厅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能,严格限时办结制度,杜绝不作为行为产生,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纳入厅机关政务大厅办理的审批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超时默认制度,是指对申请人手续齐全有效的报批申请,本厅相关处(室、局)受理后未在承诺时限内办结,或作出书面告知延期理由后,在延期承诺时限内仍未作出决定的审批事项,将被视为该处(室、局)默认批准事项,并由该处(室、局)向申请人作出审批决定,具结终了的制度。由此引发的不良后果及相关责任由该处(室、局)承担。
第四条 审批事项的办理时限应向社会公开,并按照高效、便民的要求,减时提速,限时办结。审批事项的办理时间不包括双休日和国家法定假日。
第五条 超时默认制办理程序为:
(一)申请人向本厅相关审批处(室、局)提出申请。
(二)相关审批处(室、局)受理申请,并当场初审申报材料。申报材料齐全的,受理人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明确承诺办结时限;申请材料不齐全的,由受理人出具告知通知书,一次性明确告知申请人需补办的材料。
(三)申请被受理后,应按审批流程进行。需要现场踏勘的事项,审批处(室、局)应尽快组织人员审核或现场踏勘,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四)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载明的时间,到原受理处(室、局)领取办理结果。
(五)承诺时限内不能办结的审批事项如需延期,应当经办理处(室、局)负责人同意和分管厅领导批准并明确延长时间,延长期限超过该审批项目承诺办理时限一倍以上的应当报厅长批准。经批准延期的审批事项,由办理处(室、局)出具延期告知书,提前1天通知申请人,书面告知延长办理期限的理由及时限。延期告知书一式两份,申请人、办理处(室、局)各一份。
(六)承诺时限内未办结且未向申请人发出延期通知,或在延期承诺时限内仍未作出决定的合法报批申请,即定为“超时默认”承办审批处(室、局)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补充办齐相关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
第六条 对发生“超时默认”行为并造成后果的直接责任人,依据《山西省民政厅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进行处理。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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