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强化为民服务、提升机关形象,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服务对象向本厅有关处(室、局)咨询业务或办理有关事项时,承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办事程序、办理时限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的理由。
第三条 承办人员对服务对象负有一次性告知的义务。
第四条 服务对象到本厅办理有关事项时,承办人员必须当场审核有关手续和材料。对符合规定能够即时办理的,要即时办理;对手续和材料不完备的,要一次性告知申办人需要补办的手续和材料;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要一次性告知申办人不予办理的理由。
第五条 对于服务对象电话咨询有关事项时,接电话人应一次性告知咨询事项的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所需材料及有关手续等内容,不准互相推诿,更不准不予理睬。
第六条 对申请办理或电话咨询的事项,不属于其职责范围的,要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承办该事项的具体部门及联系方式。
第七条 承办人员向服务对象一次性告知时,可采用口头或书面告知形式。对电话咨询的事项,采用口头形式一次性告知。对上门办理和咨询的事项,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
第八条 不认真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被服务对象投诉,经查属实的,对承办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山西省民政厅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追究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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