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强化机关公务员履行职责的责任感,规范行政行为,改进机关作风,优化发展环境,提高办事效率,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首办负责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相对人)到我厅机关办理相关事项时,受理的工作人员应按其职责负责办理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相对人到本厅办理相关行政事项时,首先受理的工作人员为首办责任人。
第四条 首办责任人对申请人应当热情接待,不得有任何推诿、搪塞和不负责任的表现。解答办理事项要全面准确、有理有据。对不符合条件或手续不全的,应当耐心做好解释、说明、指导工作。凡接收申办材料的,要负起办理责任,不得中途让相对人再次补送材料或退回办理。对不属于首办责任人范围内的事项,责任人应耐心、详细告知相对人承办该事项的具体部门及所在位置,同时帮助做好联络、协调工作。
第五条 首办责任人要按规定和承诺及时办理。能够当场办理的应当场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要一次性告知,向相对人一次性解释清楚有关办理事项、需要补充的材料等。
第六条 工作人员要树立服务意识,尽心尽力为相对人提供方便,做到热情服务、语言文明、严禁服务忌语等。
第七条 各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本处室首办负责制第一责任人,要负责本处室首办负责制的实施、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八条 对本处室首办负责制落实和管理不力、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给相对人造成损失和严重后果的、或对本厅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处室负责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 首办负责制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并作为厅机关公务员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考核内容:
(一)本制度执行情况;
(二)满意度测评情况;
(三)相对人举报、投诉情况;
(四)上级部门及新闻媒体反映、通报、暗访督查情况。
第十一条 首办负责制考核实行定期通报制度。
第十二条 经过考核,对执行首办负责制取得好评的处室和个人,给予表彰;对于违反本制度的,应给予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首办负责制落实不到位,评议满意度较低,造成不良影响的,应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首办负责制执行差、评议满意度低、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该处室当年评选先进的资格。
第十四条 首办责任人违反本制度,造成相对人投诉和不良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山西省民政厅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晋公网安备 140109020004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