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提高行政机关的公信力、执行力、服务水平和办事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限时办结制是指本厅在对外办理审批事项时,向办事单位(人员)做出的办结时限承诺,是本厅公务员在履行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时所必须遵守的办事规范。
第三条 本厅对外办理审批事项的办结时限,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时限的,在《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时限内办结。
第四条 限时办结的时限从受理申请起到送达决定或报送上级审批机关止。
第五条 对本厅办理的审批事项,在申请材料齐备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向前来本厅办事的单位或个人作以下承诺:
1、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批准筹备、批准登记、备案发证均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
2、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登记,20个工作日内办结。
3、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变更登记,20个工作日内办结。
4、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注销登记,30个工作日内办结。
5、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20个工作日内办结。
6、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30个工作日内办结。
7、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事项变更登记,15个工作日内办结。
8、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15个工作日内办结。
9、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30个工作日内办结。
10、地方性基金会设立登记,30个工作日内办结。
11、地方性基金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15个工作日内办结。
12、地方性基金会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事项变更登记,15个工作日内办结。
13、地方性基金会修改章程核准,15个工作日内办结。
14、地方性基金会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注销登记,30个工作日内办结。
15、建设公墓审批,20个工作日内办结。
16、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20个工作日内办结。
17、社会福利基金资助项目审批,30个工作日内办结。
18、民政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及民政福利工业企业生产增值税应税货物退税审批,2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六条 在上述承诺时限内不能做出决定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七条 本制度制定后新增审批项目,按本制度第三条执行。
第八条 限时办结制度的监督:
1、在政务大厅和民政厅网站上公布限时办结承诺、投诉电话,社会公众可以对违反限时办结制度的公务员进行投诉。
2、对严格执行限时办结制度好、受到社会公众好评的公务员,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奖励,并作为公务员年度考核的依据。
3、对没有严格执行限时办结制度的公务员,将视具体情况给予提醒和批评。对不执行限时办结制度并受到投诉的,依照《山西省民政厅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晋公网安备 140109020004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