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民发〔2020〕9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省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协调机制在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工作的作用,研究制定了《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运行指引》,现印发,请认真贯彻。
一、进一步健全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15号)要求,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由政府负责人牵头、民政部门负责、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未建立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的尽快落实;已建立机制的要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领导组成员,加强部门协同,统筹社会救助资源,推进社会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充分发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的作用
各工作协调机制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要求,加强部门联动,强化资源统筹,动员社会力量,发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重要作用,认真研究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两不愁三保障”、“救急难”等各类困难群众遇到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制定本地区贯彻落实的具体办法和政策措施,切实解决重要个案问题,确保党和政府的各项民生政策落到实处。
三、加强对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运行指导
各市民政部门要指导、督促各县(市、区)健全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切实做到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运行正常,为困难群众做好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请各市6月底前将落实情况报省民政厅。
附件: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运行指引
山西省民政厅
2020年3月4日
附件
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运行指引
为充分发挥协调机制作用,加强社会救助资源统筹,做好各项政策衔接,高效便捷救助困难群众,确保兜住兜牢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底线,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可按以下指引运行。
一、组织机构
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一般称为领导小组,由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任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民政局,由民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基本职责
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的主要职责是: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生保障的系列重要讲话、对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等重大决策部署;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上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研究解决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和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等各类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确保党和国家以及省、市有关民生保障的政策落到实处。
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前有关材料的收集、准备和审核,根据需要提请召开全体会议或专题会议,做好会务组织工作;负责建立领导小组联络员制度,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商讨需要提交领导小组全体会议或专题会议审议的事项;负责拟订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纪要、简报等相关文稿;负责督促落实领导小组全体会议、专题会议议定的事项;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负责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工作日常运转等。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部门协同。担任组长的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牵头负责协调机制的运行,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配合。
(二)坚持依法行政。协调机制关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所有决定事项,必须符合党的政策,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三)坚持民主集中。协调机制的决策应当在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主持下,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由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的集体讨论或书面审议决定。
(四)坚持救急解难。协调机制应当以问题为导向,着力帮助困难群众解决遇到的急难问题,真正兜住兜牢基本生活底线。
四、议事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和政府关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相关会议和文件要求,研究制定本地区贯彻落实的具体办法和政策措施。
(二)研究议定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本地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和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重大决策和涉及多个部门的重要事项以及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的有关事项,建立专项检查、重点抽查、工作督办制度,不定期组织开展对相关工作的指导、调研、走访等。总结上年度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情况,确定本年度重点工作任务。
(三)听取“救急难”个案情况汇报,研究议定需要多部门协同救助或保障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事项,统筹部门资源,明确部门责任,动员社会力量,研究提出具体办法和措施,切实解决重要个案问题,防止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的事件。
(四)建立由县级民政部门牵头的困难群众基本信息数据库,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协调推进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建设,研究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
(五)涉及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其他重要事项。
五、运行程序
(一)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实行全体会议制度、专题会议制度、书面审议制度和日常工作制度。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不少于1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全体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委托副组长召集。
专题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委托副组长召集,可不定期召开,专题研究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中的某一事项,可仅召集与议题有关的部门或单位参加。
书面审议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委托副组长签批提出,由全体或部分成员单位以书面审议的形式作出决定。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机制的日常运行,办公室主任负责召开联络员会议。
(二)全体会议、专题会议的议题由相关成员单位提出,办公室汇总、审核,报组长或副组长审定。
(三)全体会议或专题会议的议程一般为相关部门汇报提交的事宜、参会人员进行讨论、议定等。
(四)领导小组全体会议、专题会议、书面审议议定的事项,要结合实际确定具体工作的牵头单位、责任单位和相关配合单位,并明确落实时限。
(五)各成员单位要按照领导小组要求,落实好涉及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办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中需要多部门协同解决的问题事项。落实中存在困难的,要及时报告领导小组。
(六)领导小组会议召开后,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
六、其他事项
(一)全体会议、专题会议、书面审议可根据所讨论事项的性质、涉及范围、必要性等因素,统筹考虑是否将审议结果提交同级党委、政府或上级有关部门批准。
(二)全体会议、专题会议要由专人负责记录,详细记录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参会人员、议定事项等;同时要做好会议材料、影像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
(三)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事项,除会议纪要外,可视情以文件、简报等形式印发,同时要根据议事内容视情向同级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并适时通报有关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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