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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民政厅贯彻落实 《山西省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实施方案 作者: 来源:山西民政 发布时间:2021-06-26 16:39

晋民发办〔2021〕2号

各处(室、局):

为深入贯彻《山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进一步明确省民政厅政务公开工作任务,特制定本方案。

一、聚焦民生关切深化政务公开

1.围绕“十四五”规划及实施措施,年度民政重点工作任务、民生实事项目,认真梳理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基政社区、区划地名、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儿童福利、慈善社工、金民工程等领域的政策文件、政策解读、具体举措、典型问题、落实情况及对公众关切的互动回应等,及时在厅门户网站发布主动公开内容。

责任单位:办公室,各业务处(局),省民政事业发展中心。

2.聚焦民生福祉,持续推进民政领域信息公开。做好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公开,及时公示各市城乡低保标准、特困供养标准等信息。做好流浪救助政策信息公开,公开求助信息、救助电话和地址,公开社会监督反馈渠道,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网络平台等发布寻求公告。做好养老服务和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等信息公开工作。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提高标准、申请流程等信息公开工作。做好困难儿童保障政策宣传,公开孤儿基本生活费提标信息,发布弃婴弃童寻亲公告。

责任单位:社会救助处、社会事务处、养老服务处、儿童福利处、规划财务处、省民政事业发展中心。

3.做好年度预决算支出等信息公开,做好采购项目信息公开,确保资金使用透明。

责任单位:规划财务处。

4.密切关注政务舆情,对于养老服务、困难群众生活保障、殡葬改革、儿童福利、福彩公益金使用等社会经济热点,以及人民群众办事服务的堵点痛点,要加强舆情监测、研判、回应,及时解疑释惑,以解决问题的具体举措实质性回应公众关切。加强与宣传、网信等相关部门联系沟通,健全完善重大政务舆情信息共享、协同联动、快速反应机制。

责任单位:各处(室、局),省民政事业发展中心。

5.持续做好民政领域疫情防控信息公开,及时发布社会福利、婚姻登记、殡葬服务、慈善募捐、民政救助等涉疫信息,及时做好社会谣言的回应澄清工作。

责任单位:办公室、社会救助处、社会事务处、养老服务处、儿童福利处、慈善和社工处、省民政事业发展中心。

6.紧贴“放管服”改革,全面梳理公开行政审批事项、权责清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目录、“双公示”等,及时公开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抽查情况、处理结果等信息。

责任单位:行政审批处。

二、持续抓好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1.进一步规范拟发公文属性认定,法定主动公开内容除依法涉密之外,必须全部公开到位。上位政府文件为主动公开的,公开属性原则上不得拟定为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内容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和作用,或涉及公众利益、社会公众关注度高的,有必要让公众知晓并接受公众监督的函复类公文,应当主动公开。

责任单位:各处(室、局)。

2.严格控制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公文,严格审核未主动公开公文的依据和理由,结合实际情况落实定期审查,做好动态调整工作。

责任单位:各处(室、局)。

3.提升依申请公开答复办理质量,在依法依规答复办理的基础上,增加“便民答复”内容。当出现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受理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没有现成政府信息需要另行制作、申请内容不明确且经补正未能确定等情况时,从申请人实际需要出发,视情增加便民答复内容,为申请人提供尽可能周到、全面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

责任单位:各处(室、局)。

4.按照“谁起草、谁解读”原则,切实做到新出台的政策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及时发布。解读材料除对政策本义进行通俗化、生动化解读外,还应重点对政策的背景、意义、作用、关键词、新旧政策差异等方面进行解读。加强政策多样化解读,鼓励使用图标图解、视频动漫、流程演示等解读方式,多样化解读率不得低于90%。对政策公布后社会公众的反响和疑问,要针对性地开展延伸解读、补充解读。拓展解读发布渠道,充分利用厅门户网站、“山西民政”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以及报纸、广播电视等渠道,发布政策解读材料。优秀的政策解读材料可以申请在“山西人民政府”微信公众号发布,被采用后的综合点击量和社会反响度可作为年终考核的加分依据。

责任单位:各处(室、局),省民政事业发展中心。

5.抓好政务公开制度体系建设,修订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完善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信息发布、政策解读、回应关切、政务新媒体管理、政务网站政务公开专栏内容保障、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监督考核、公开事项目录规范动态管理等相关制度规范。

责任单位:各处(室、局),省民政事业发展中心。

6.在推进救助、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的基础上,结合厅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全面梳理细化民政其他领域政务公开事项,并逐步推进标准规范化工作。

责任单位:各业务处(局)(不含社会救助处、养老服务处)。

7.做好本领域标准目录落实情况的抽查检查,对未按要求进行公开的,进行通报并限期整改,相关通报情况纳入当年目标责任考核。

责任单位:社会救助处、养老服务处。

三、积极推进政务公开平台建设

1.积极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工作,依托厅门户网站、服务大厅和政务服务热线,开设政策咨询服务窗口,提供“一号答”“一站式”的政策咨询服务,做好个性化、精准化公开工作。

责任单位:办公室,各业务处(局),省民政事业发展中心。

2.按照全省政务公开一体化平台建设规划,积极配合完成网站迁移等工作,实行省级政务网站标准规范、域名格式、技术平台、安全防护、运维监管的统一。

责任单位:办公室、省民政事业发展中心。

3.根据政务公开标准规范,对厅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目作进一步优化调整,确保明确的公开事项和信息按要求设置专栏,便于公众获取所需信息。

责任单位:办公室、省民政事业发展中心。

4.建好用好政务新媒体。

责任单位:各处(室、局),省民政事业发展中心。

5.加强政务新媒体日常运维管理监测,强化与运维管理单位对接,提升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的及时性、准确性和贴近性,持续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

责任单位:省民政事业发展中心。

四、健全完善政务公开工作保障

1.启用“山西省民政厅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专门用于拟发公文公开属性的认定、拟发布政府信息的审核、依申请公开的答复办理和函询等工作。

责任单位:办公室。

2.完善民政信息发布审核机制。通过厅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新闻媒体等发布的民政信息要严格审核,责任到人,确保发布信息的严肃性、及时性、准确性和权威性。

责任单位:各处(室、局),省民政事业发展中心。

3.完善民政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开审查、备案、发布机制与督促约束,完善部门文件报送政府公报、政府网站制度、联络员制度和报送刊登情况通报制度。

责任单位:办公室、政策法规处、省民政事业发展中心。

4.积极适应新形势,做好政务公开“亮点工程”的推进工作。2021年至2023年,全省实施政务公开“亮点工程”,结合工作实绩、亮点特色、群众口碑和社会效果等方面评价,评选出全省十大最受群众欢迎的政府(门户)网站、十大最受群众欢迎的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十大最受百姓认可的基层政务公开标准规范化单位、十大最受百姓认可的基层政务公开标准规范化领域、十大最具代表性的依申请公开答复案例、十大社会效果最好的政务舆情回应案例、十大功能齐备活动丰富的“政务公开专区”、三大发刊机制完善阅读体验良好的政府公报等评比。

责任单位:各处(室、局),省民政事业发展中心。

5.加强队伍建设,各处(室、局)和省民政事业发展中心明确一名相对固定的人员负责政务公开工作,人员发生变动第一时间向厅办公室报备。以问题为导向,针对政务公开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短板”,有针对性地加强业务学习。

责任单位:各处(室、局),省民政事业发展中心。

6.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定期研究政务公开工作,落实国家和省政府各项政策要求,解决重大疑难问题,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厅分管领导年内至少听取一次政务公开工作汇报。

责任单位:办公室。

7.加强经费保障,确保政策解读、第三方评估、公开专栏建设、门户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建设等工作顺利开展。

责任单位:规划财务处。

山西省民政厅 

2021年6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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