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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鼓励国内家庭收养病残孤弃儿童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作者: 来源:山西民政 发布时间:2023-05-31 11:54

晋⺠规发〔2023〕4号

各市民政局、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医保局、残联:

现将《关于鼓励国内家庭收养病残孤弃儿童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贯彻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上级部门。

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教育厅  山西省公安厅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山西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3年5月29日


关于鼓励国内家庭收养病残孤弃儿童

的实施意见(试行)

家庭是孩子健康成长的最好环境。为进一步推进孤弃儿童回归家庭,鼓励国内家庭收养儿童福利机构内养育的病残儿童和散居残疾孤儿,现就相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优化支持保障政策。

对被收养的本省儿童福利机构内养育的病残儿童和散居残疾孤儿(以下简称“被收养儿童”),给予相应的基本生活、医疗和教育保障。

(一)加强被收养儿童的基本生活保障。本省各级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病残儿童和散居残疾孤儿依法被收养后,18周岁之前,均可按照自愿申报的原则,由收养人按照程序申请享受基本生活补贴。被收养儿童原属本省各级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残疾孤弃儿童和散居残疾孤儿(指持有残疾证的孤弃儿童)的,按照散居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的标准发放。被收养儿童原属本省各级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患病孤弃儿童(指没有残疾证、患有短期内难以治愈疾病的孤弃儿童)的,按照散居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80%发放。补贴资金由被收养儿童户籍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列支。

(二)加强被收养儿童的医疗保障。被收养儿童在18周岁之前,按照孤儿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待遇,符合康复救助条件的可到市级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接受专业康复服务,可免费随时到本省内具备康复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开展康复。被收养的儿童福利机构内养育的残疾儿童和散居残疾孤儿,列入“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给予保障。

(三)加强被收养儿童的教育保障。符合条件的被收养儿童,按规定享受从学前到高中阶段的学生资助政策。被收养的儿童福利机构内养育的残疾儿童和散居残疾孤儿,年满18周岁后在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列入“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资助范围。

二、规范开展收养工作。

(一)稳妥推进儿童送养工作。各级儿童福利机构要把鼓励国内家庭收养作为儿童回归家庭的首选方式,仔细甄别可送养儿童条件,细化完善可送养病残儿童患病、残疾状况、康复情况及后续治疗、康复计划和建议等重要信息,便于与国内收养申请人进行信息配对。各级民政部门对儿童福利机构可送养儿童情况要底数清、情况明。各级儿童福利机构和收养登记机关相关工作人员要向收养人主动宣讲本意见精神。

(二)规范开展收养评估工作。民政部门要按照《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收养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等规定,认真评估收养家庭收养动机、道德品行、融合情况等内容,收养评估不得向收养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评估工作所需经费由当地民政部门申请,财政部门支持并纳入当地财政预算。收养评估报告要归入收养档案,作为收养登记机关审核收养申请人是否具备收养条件的参考依据。

(三)及时办理户口登记或迁移手续。收养人凭《收养登记证》向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被收养儿童的户口登记或户口迁移时,公安派出所应及时办理。收养人依据法律法规提出保守收养秘密申请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在居民户口簿上将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关系登记为父母子女关系。

(四)扎实做好档案归档工作。收养登记档案由办理收养登记的民政部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保管期限为永久。收养登记申请书、询问笔录、收养登记审批表、收养人证明材料、被收养人证明材料、送养人证明材料、寻亲公告、评估材料、收养登记证复印件等材料均需归入收养登记档案。

(五)加强收养登记普法宣传。深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送养、收养的规定,引导群众旗帜鲜明反对遗弃、买卖儿童等违法行为和私自收养等陈规陋习,着力培育依法送养、收养的法治环境。

三、 严格基本生活补贴申报管理。

收养登记办结后,按照自愿申报原则,收养人可向被收养儿童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收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审核确认。被收养儿童也可按照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以及困难残疾人生活保障相关待遇,但不得与本意见所列的基本生活补贴重复领取。

(一)收养登记办结后,收养人向被收养儿童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提交《收养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病残儿童和散居残疾孤儿补贴申请登记表》及以下材料:

1.《收养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2.收养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被收养儿童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残疾孤弃儿童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4.《儿童福利机构抚养儿童状况表》(儿童福利机构要对收养病残儿童的家庭出具《儿童福利机构养育儿童状况表》,散居残疾孤儿不需要提供此表)。

对申报材料不全的,民政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收养人申报所需材料,必要时协助收养人完善申报材料。

(二)被收养儿童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在收到相关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通过审核并确认的,从确认之日的次月起,由县级民政部门通过社会化发放方式,按月发放基本生活补贴。对不符合条件的,民政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三)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应当停止发放基本生活补贴:

1.被收养的儿童年满18周岁,从满18周岁后的次月起停止发放;

2.被收养的儿童死亡的,从死亡的次月起停止发放;

3.解除收养关系的,从解除收养的次月起停止发放;

4.收养人及其配偶出现死亡、失踪、服刑(含强制隔离戒毒)或被依法剥夺监护权等不具备收养条件的情形,被收养的儿童重新纳入孤儿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保障范围的,停止领取本规定所列补贴,按规定申领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

5.其他应当停止发放的情形。

应停止而未停止发放生活补贴造成超发的,民政部门应当依规追回超发资金,并主动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四、加强部门协作配合。

各地民政、教育、公安、财政、医保、残联等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落实部门职责,加强沟通,相互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加强数据共享,确保工作落实到位。民政部门要按时发放被收养儿童的基本生活补贴,确保将相关人员纳入“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和“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加强对儿童福利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规范收养登记办理工作,被收养儿童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按“孤儿”身份向当地医保部门推送被收养儿童信息。教育部门要保障符合条件的被收养儿童按规定享受有关助学政策。公安机关要妥善做好被收养儿童户籍办理等工作,严厉查处打击遗弃、买卖儿童等违法犯罪行为。财政部门要将收养评估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并为落实被收养儿童的相关政策提供资金支持。医保部门要保障被收养儿童享受相关医疗救助政策。残联部门要保障被收养残疾儿童享受相关康复政策。

本意见中“被收养儿童户籍所在地”指被收养儿童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后落户的户籍所在地。被收养儿童户籍所在地不在本省的,不适用本意见。

意见自2023年7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

附件:1.《儿童福利机构养育儿童状况表》.docx

2.《收养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病残儿童和散居残疾孤儿补贴申请登记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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