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申请→受理→审查→报批→登记→颁证的流程办理。
受理申请的条件:
(1)收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2)当事人提出收养登记申请。
(3)收养社会福利机构弃婴的由收养登记机关在市级以上报纸公告查找其生父母,公告期需满60日。
(4)当事人持有的证件、证明材料符合规定。
送养人应当提交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
(1)生父母为送养人的,需提供送养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同时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2)被收养人为孤儿、由监护人为送养人的,除提供送养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同时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生父母死亡证明或公安机关出具宣告死亡证明、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3)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由监护人为送养人的,还需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证明、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4)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同时提交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其中,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并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5)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同时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公安机关出具宣告死亡的证明。
(6)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同时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并且经过公证的送养人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被送养人与送养人的亲子关系证明⑦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证明。
(7)送养人提交2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或者单人照片,社会福利机构送养的除外。
收养人应当提交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
内地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同时提交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收养继子女时,可以只提交户口簿、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华侨:收养申请书;护照;居住在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提交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基本情况的证明材料,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居住在未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同时提交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香港居民:收养申请书;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澳门居民:收养申请书;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台湾居民:收养申请书;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收养人和被收养人提交2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办理流程:
(1)收养人提交收养登记申请及相关材料。
(2)确定管辖权,区分收养登记类型,查验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材料。
(3)询问、调查当事人的收养意愿、目的和条件。
(4)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弃儿的,公告查找其生父母的公告费由收养人缴纳。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未被认领的,视为弃婴、弃儿。公告时间不计算在办理登记期限内;
(5)办理内地居民收养登记,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的收养登记和华侨收养登记,自当事人提交相关材料后,30日内审查办理。
(6)符合条件的,出具《收养登记审批表》,报民政部门批准,出具《收养登记证》。
(7)颁发收养登记证;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办理收养登记通知书》。

晋公网安备 140109020004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