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五保供养申请审批按照个人申请→村(居)民委员会受理→乡镇(街道)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发放五保供养证和供养资金的流程办理。
1、申请。申请五保供养待遇,由村民本人提出,因年幼或者智力、精神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
2、评议。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经民主评议,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示;无重大异议的,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3、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4、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核并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5、确定供养方式。集中供养的,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照料和管理;分散供养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委托他人照料;也可以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有关供养服务,村民委员会负责日常管理。
6、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负责办理,分散供养的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办理,丧葬费按其1年供养标准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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