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申请→受理→初审→审批→发证的流程办理。
注: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等4类社会组织不再需要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直接按程序办理登记。
受理申请的条件: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包括变更理由、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等情况。
(2)《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
(3)董(理)事会的决议。
(4)《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修改后的章程;住所变更的,提交新住所使用权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的,提交原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任期内的财务审计报告、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简历和身份证明、债权债务的说明;开办资金变更的,提供验资报告;出资人变更的,提供新出资人身份证明和按照规定程序修改后的章程;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变更的,提供原业务主管(指导)单位不再担任业务主管(指导)单位的文件和新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同意担任业务主管(指导)单位的文件。
(5)其他必要的资料。以上材料均一式三份。
办理流程:
(1)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或《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
(2)承办人初审,必要时实地考察核实有关变更登记事项和条件。
(3)部门负责人审批。
(4)准予变更登记的,制发《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收回原证书;不予变更登记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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