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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出台规定规范和加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清单管理 作者: 来源:辽宁省民政厅 发布时间:2022-09-30 18:20

9月21日,《辽宁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清单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2年10月1日正式施行。

《规定》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基层治理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关于减轻基层负担的决策部署,对于以法治方式推动辽宁省基层减负工作和基层治理能力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规定》共11条,坚持“小切口”立法,坚持问题导向,通过推行清单化管理的方式,厘清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权责边界、明确职责任务,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证明事项等,减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负担,增强其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功能,提高基层治理现代化水平,是辽宁省在制度层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减轻基层负担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

《规定》明确负责清单管理的部门及其职责。规定省、市、县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清单管理的统筹指导、督促检查和协调推进;同时规定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清单管理相关工作。

《规定》明确工作事项清单的制定主体和程序。规定省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事项指导目录,市、县民政部门依据省级指导目录制定工作事项清单;同时,规定对列入清单管理的工作事项,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必要的经费、工作条件和信息支持,对未列入清单管理的工作事项,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

《规定》明确落实工作清单中的禁止性规定。一是规定对工作台账、报表、网络工作群、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进行系统整合、统筹安排,不得要求重复报送、多头报送、突击报送数据和材料;为解决这一问题,同时规定加强村(社区)数据资源建设,逐步实现数据综合采集、多方利用。二是严格规范检查考核评比,明确不得设立一票否决事项和签订责任状等四类行为。三是明确不得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为环境整治、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房屋征收、招商引资、安全生产、政务投诉处理等工作的责任主体等五类禁止性行为。

《规定》明确证明事项指导目录的制定工作。规定省、市、县民政部门制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的指导目录;同时对出具证明工作进行规范,规定由省民政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出具证明的具体式样、办理程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据统一的具体式样出具证明。(根据辽宁省民政厅信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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