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浙江省民政厅会同省公安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印发《浙江省未成年人家庭监护能力评估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防范化解家庭监护风险、筑牢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安全防线提供制度支撑。
《办法》明确,评估主要面向三类重点关注的未成年人及其家庭,一是临时监护、遭受监护侵害、涉及监护权转移等情形的未成年人,二是各类困境未成年人,三是其他需要关爱帮扶和权益保障的未成年人。启动评估有七类情形,分别是:临时监护期间,监护人提出接回抚养未成年人;办理监护侵害类、监护权转移类案件时,需要撤销监护权或指定监护;附条件不撤销监护权考验期结束前;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当事人提出恢复监护权申请;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婚姻家庭纠纷等案件;开展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家庭教育指导等关爱服务;其他因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需要可以进行家庭监护能力评估的情形。
《办法》指出,有关部门可以自行组织未成年人家庭监护能力评估,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评估内容包含评估监护人监护能力和未成年人被监护状况两大维度,下设经济保障能力、身心健康状况等15项一级指标,经济收入、补助使用等35项二级指标,能否满足日常生活和照料需要等43项评估要点。评估部门应当综合分析评估情况,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否正确履行家庭监护责任、是否具备家庭监护能力、是否存在家庭监护风险作出评估结论,划分监护风险等级,分类提出干预帮扶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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