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田森医疗救助基金会连续三年未按要求向省民政厅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违反了《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六项规定,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我厅拟对该社会组织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通过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该社会组织,依据民政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现公告送达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上述行政处罚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以及《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该社会组织可自本告知书公告送达截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赵鸿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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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民政厅
2025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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