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对全省性社会团体进行2014年度年检的通知
各全省性社会团体: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规定,决定对省直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进行年度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凡经我厅2014年7月1日以前登记的所有全省性社团。
二、年检内容
主要从以下六个方面进行检查。
1、基本条件。社团有符合《条例》规定的会员数量;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专兼职工作人员;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人数比例规范;按时换届选举;社团法人、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变更,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有独立的银行账户。
2、管理制度。社团有规范的章程;执行国家财政部制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按照晋民发〔2011〕80号文件的要求,加强社会团体会费和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按照晋民发〔2015〕6号文件的要求,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有重大活动请示报告制度以及档案、证件、票据、印章管理制度。
社团应有适合本会特点的管理规定:有会议管理规定(会员大会、年会、换届大会),日常活动管理规定(涉外活动、学术交流、展览、培训等),出版刊物管理规定,以及有关行业专业管理公约、规定等。
3、活动状况。按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年初有计划,年终有总结。定期召开会员大会、年会、换届会议、理事或常务理事会议,及时通报公布经费收支情况,积极宣传报道社团活动成果等。
4、遵纪守法。社团在活动中要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管理,按时参加年度检查。要对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27号,该文件从中国社会组织网下载)的要求,完善社团组织各项制度,规范自身的行为。
5、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办发〔1997〕11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和山西省委组织部《关于审批省管干部兼任社会团体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组通字〔2014〕49号)的要求,检查本社团的法人是否同时担任其他社团法人,会长 、副会长、秘书长年龄是否超过70周岁,任职是否超过两届,是否按期换届,在职和退休领导干部在社团是否担任法人、是否符合兼职的要求等。
6、社团是否在职能、人员、财务、办公场所等方面与党政机关脱钩。
三、年检时间
2015年3月至4月为各社团自检、准备材料和由业务主管部门审查阶段;2015年5月至6月为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阶段。
四、报送材料
1、2014年度工作总结和2015年度工作计划;
2、2014年度财务决算并附审计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审计报告;
3、《2014年度社会团体工作报告书》;
4、《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5、《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6、其它需报送的材料。
上述材料均一式三份。
五、年检程序
受检社团,须在规定时间内领取《2014年度社会团体工作报告书》;认真准备年检有关材料,提交业务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科技类、行业协会商会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团除外);然后将所有年检材料按时报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年检结论。
六、年检要求
1、受检社团务于2015年3月底前到山西省民间组织管理局领取《2014年度社会团体工作报告书》,也可在山西民政信息网下载相关材料。
2、各业务主管部门要结合所管社团的实际情况,严格认真的加注审查意见(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意见需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行政章)。
3、受检社团要及时组织人员按要求认真逐项填写《2014年度社会团体工作报告书》,并在4月底前将有关材料报送省民间组织管理局。
七、违规处罚
1、不按时报送年检材料的社团,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未参加2013年度年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停止活动的处罚,在停止活动期间停止供给票据,收回社团印章、证书;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的,按规定进行撤销登记。
2、年检中发现社团活动构成《条例》处罚条款的,将依据《条例》做出相应的处罚。
山西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办公地址:太原市漪汾街9号
联系电话:6387518 、6387159、 6387300。
山西省民政厅
2015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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