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民政局、行政审批局:
志愿服务组织是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重要主体,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志愿服务条例》和新修订的《山西省志愿服务条例》(以下简称“两个《条例》”),加强对志愿服务组织的指导,规范志愿服务行为,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发展,方便社会公众参与志愿服务、获得志愿服务,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健康发展,按照《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志愿服务组织身份标识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18〕50号)要求,现就做好全省志愿服务组织身份标识工作通知如下:
一、标识和取消标识标准
(一)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社会组织可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信息系统(代码系统)标识为志愿服务组织。
1.社会组织名称中含有“志愿服务”、“志愿者”、“义工”等字样的社会组织,可直接标识为志愿服务组织。
2.社会组织名称中不含有“志愿服务”、“志愿者”、“义工”等字样,但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社会组织,由其填写志愿服务组织信息采集表(见附件2),提出标识为志愿服务组织的意愿后,可标识为志愿服务组织。
(二)志愿服务组织章程修改后,不再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在核准其章程时,同步取消志愿服务组织标识。
二、职责分工
(一)2021年12月31日前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各级民政部门依照标识标准向同级行政审批部门提出标识和取消标识的意见并列出清单,由行政审批部门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信息系统(代码系统)中完成标识或取消标识。
(二)自2022年1月1日起,新成立、更名或修改章程后符合标识或取消标识的社会组织,由行政审批部门在批准其成立登记、更名或者修改章程时,依照标识标准同步予以身份标识。
(三)自2022年1月1日起,各级行政审批部门依照取消标识标准,负责对本级登记的志愿服务组织取消标识。
(四)自2023年起,各级行政审批部门于每年1月10日前,将上年度本级志愿服务组织标识和取消标识情况(含相关社会组织清单)以正式文件形式函告同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核对无误后,于1月20日前向社会进行公告(样式见附件1)。公告情况由市级民政部门统一汇总后,报省民政厅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
三、进度安排
(一)梳理确认阶段(即日起至12月17日)。各级民政部门会同本级行政审批部门,对在当地登记的社会组织是否满足标识志愿服务组织条件进行认真筛查,并由民政部门提出具体意见并以正式文件形式函告同级行政审批部门。
(二)标识取标阶段(12月18日至24日)。各级行政审批部门按照本级民政部门列出的清单,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信息系统(代码系统)中完成标识或取消标识操作。
(三)确认公示阶段(12月25日至31日)。各级民政部门对标识和取消标识情况进行再次核对和确认,并将最终的标识结果在本级民政部门网站予以公示。
四、有关要求
(一)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志愿服务组织的支持引导,推动各类社会组织孵化基地优先吸纳其进驻,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开发、能力培养、合作交流、业务支持等方面提供有针对性的扶持。
(二)各级行政审批部门要提升志愿服务组织标识工作的规范性、及时性和准确性,避免错标、漏标、强标,切实发挥志愿服务组织标识工作在推动全省志愿服务事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三)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志愿服务制度化建设,特别要加强以志愿服务为宗旨但暂未标识的志愿服务组织的规范管理,对其违反“两个《条例》”的行为,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四)各级民政部门、行政审批部门要做好协调配合,密切分工协作,强化内外沟通,加强工作统筹,指派专门人员负责,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各市民政局于2022年1月10日前将工作开展情况(含相关社会组织清单)报省民政厅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
2021年11月29日
联系人:陈涛 联系电话:0351-6387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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