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山西省民政厅网站!
今天是:
站长统计
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策解读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的通知解读 作者: 来源:山西民政 发布时间:2020-12-10 18:42

  2021年1月1日起,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正式施行。《民法典》中离婚冷静期的设置也一度上了“热搜”。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中明文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日前,民政部对离婚登记的程序也进行了调整,登记流程由之前的四个步骤增加一个“冷静期”,共分五步走:

  一、申请,自愿离婚的夫妻双方,带齐证件资料,共同到具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二、受理,在初步审核资料无误后,发给双方当事人《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该单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登记机关留存一份,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

  三、冷静期,自登记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及《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如冷静期届满三十日后,双方未共同到受理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申请;

  四、审查,双方当事人带齐办理离婚登记所需的证件资料,共同到受理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如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不予办理手续。

  五、登记(发证),完成离婚登记,发给双方当事人离婚证。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从申请离婚到最终办理离婚证,当事人只能在一个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在整个离婚登记程序内,如当事人迁户口发生迁移,导致受理离婚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不再具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只能到现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重新申请。


相关文件:山西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主管:山西省民政厅  网站标识码:1400000033
地址:太原市漪汾街9号  电话:03516387419  邮箱:sxmztwzb@126.com  邮编:030027  晋ICP备08102198号-3 360网站安全检测平台

晋公网安备 140109020004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