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民规发〔2023〕2号
厅机关各处(室、局):
为规范民政厅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执法行为,保障公正、合法、合理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按照《山西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办法》(省政府令第28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晋政办发〔2021〕49号)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梳理出山西省民政行业行政执法事项29大项(其中:行政处罚13项,行政许可7项,行政检查5项,行政确认4项),进一步健全了民政行业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裁量基准。
经2023年第2次厅党组会议审定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2021年12月20日我厅印发的《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行政处罚部分)的通知》(晋民发〔2021〕53号)同时废止。
附件:山西省民政厅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
山西省民政厅
2023年2月2日
附件
山西省民政厅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建设,规范民政厅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执法行为,保障公正、合法、合理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梳理出山西省民政行业行政执法事项29大项,其中:行政处罚13项,行政许可7项,行政检查5项,行政确认4项,进一步健全了民政行业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裁量基准。(具体内容见附表)
一、引用的法律法规
(一)法律
1.《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二)行政法规
7.《基金会管理条例》
8.《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9.《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10.《宗教事务条例》
11.《殡葬管理条例》
12.《地名管理条例》
13.《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
14.《志愿服务条例》
15.《彩票管理条例》
16.《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三)部门规章
17.《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18.《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19.《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20.《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
21.《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
2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23.《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
24.《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
25.《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
26.《慈善组织认定办法》
27.《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28.《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29.《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
30.《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1.《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32.《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33.《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4.《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
(四)地方性法规
35.《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36.《山西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
37.《山西省志愿服务条例》
38.《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39.《山西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五)地方政府规章
40.《山西省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
41.《山西省地名管理办法》
42.《山西省殡葬管理办法》
(六)行政规范性文件
43.《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4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45.《国家八部委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
46.《民政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华侨去世后回国安葬问题的通知》
47.《民政部关于台湾同胞回大陆办理丧葬问题的通知》
48.《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关于台湾同胞在大陆死亡善后处理办法》
49.《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民事发〔1992〕24号)
二、覆盖业务领域
社会组织管理、区划地名、社会事务、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慈善事业
三、裁量基准设定方式
对同一种违法行为,可以选择处罚种类的,明确选择处罚种类的具体情形和适用条件;有处罚幅度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明确划分为多个具体裁量阶次,并列出各个阶次处罚的基准。
对行政许可条件、决定方式、具体程序、办理时限、不予许可的情形、申请材料等列出清单。
对行政检查范围、频次、检查事项等列出清单。
对行政确认程序、办理时限、所需材料等列出清单。
四、完善配套制度
1.建立行政执法裁量说明理由制度:在执法决定中就裁量基准的适用条件和原因予以说明。业务处室负责在形成执法文书(草拟稿)时一并完成;政策法规处法核执法决定时,予以把关。
2.建立完善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厅机关强化对行政执法裁量权的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以行政执法行为形成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作为评议考核指标,每年进行一次评议考核。确由执法人员纰漏形成败诉案件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3.建立行政执法裁量案例指导制度:政策法规处负责定期收集、整理、分析、发布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典型案例,指导本系统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
五、工作要求
1.本制度公布实施后,厅机关各处室要严格按照公布的裁量基准执法。
2.此后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细化和量化行政执法裁量基准的,要自该法律、法规、规章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裁量基准、相关制度或实施程序的制定和公布工作。
晋公网安备 140109020004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