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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民政局二级调研员杨敏谈: 婚姻介绍行业服务和监管的调研与思考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6-18 10:27

  一、婚姻介绍服务发展的起始与历程

  (一)起始因城市大龄青年找对象难。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因为知识青年返城后暴露出来的大批大龄青年的找对象难问题,婚姻介绍所在我国的一些大中城市应运而生。期间,我国的婚介服务活动主要由工、青、妇组织及街道办事处等举办,具有鲜明的公益性。这项主要由工青妇组织和街道办事处承担的公益性服务活动正是婚介服务产生的雏形,这与当时时代和发展环境相适应的。

  (二)市场催生公益向营利服务转变。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确立和深化发展,大、中城市出现以营利为目的的民办婚介服务机构,伴随改革开放,人口流动加快,社会对婚姻媒介的服务需求逐步增加,这时民办婚介服务机构在各地也开始兴起。特别是2004年前后,不少以互联网为依托的婚介服务网站陆续开通,一方面为婚介服务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也暴露出“泥沙俱下”的混乱现象。这个阶段的婚介服务可以用“鱼龙混杂”来形容,也进一步引发了社会各界对婚介服务健康发展的深入思考。

  (三)改革使民政角色不断调整。1994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要求加强国内婚姻介绍归口管理,规定“凡申请成立国内婚姻介绍机构的,应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到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民政部门要对国内婚姻介绍活动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至此,成立婚介机构既可到民政部门申请民非登记,也可直接到工商部门申请工商登记。此阶段婚介的特点是绝大多数办理了工商登记手续,成为营利性企业,民政部门不再前置审批。

  (四)发展中出台的标准及政策。我国《宪法》和《婚姻法》分别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显然,任何婚介宣传和婚介服务行为,都不能够违反这两条规定。据了解,目前仅有一个国家标准、两个政策文件可以遵循。一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9年12月1日正式发布施行的《婚姻介绍服务》国家标准,在引言中明确婚介机构性质为“婚介为征婚者介绍配偶,其服务效果直接影响征婚者未来的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因此,婚介的经营水平和服务质量是非常重要的”。其意义为“本标准的制定和发布,将促进国内婚姻介绍服务质量的提升和婚姻介绍服务行业的良性发展,从而保障广大征婚者的权益”。二是2015年7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中提出:群团组织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婚恋交友等服务的要求,并有了“婚恋交友”这个新的提法。三是2017年共青团中央联合民政部、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共同制定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青年婚恋工作的指导意见》,强调要推动实名认证和实名注册在婚恋交友平台严格执行。

  二、该市婚介服务发展的特点

  (一)市场潜力大、需求较旺。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节奏的加快、生活圈子的局限,大龄单身男女越来越多,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将目光投向信息来源广、选择范围宽的婚姻中介机构,客观上这种需求为推动婚介机构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全市530万的人口体量也为婚姻介绍服务提供了潜在的广阔市场。据统计,全市2020年上半年共结婚登记18646对,其中,涉外、涉港澳台结婚登记13对。在调查中,具有代表性的是垣曲创世纪情缘婚介,据负责人介绍, 落户于垣曲县2年半的时间里,仅2020年1至6月份咨询人数300余人,登记人数近70人,服务牵手成功4对。针对今年疫情的特殊性,许多夫妻在外务工,在家里又出现婚姻危机的状况,她们及时进行婚姻危机提前干预,上半年共接听咨询22人次,其中,专门派专业老师上门服务5对,目前成功排除婚姻危机的2对,体现了婚介组织的社会化服务功能。

  (二)服务机构数量多、分布广。从全市民非审批机构了解,目前暂时没有一家含婚介性质的进行民非登记,所有的婚介服务都为营利性登记。据向市市场监管局审批窗口了解掌握,全市从事婚介服务的机构达260家,其中,10家以上的县(市、区)有盐湖区77家、闻喜县27家、永济市27家、运城市经济开发区20家、新绛县17家、河津市15家、垣曲县13家。从推送给民政部门的电子数据中可以看出,260家的婚介服务机构中,140家为公司登记,120家为个体工商户登记。

  (三)服务形式多样、人性化气息较浓。经向市妇联、团市委有关工作人员沟通了解,帮助社会青年积极开展身份认证、婚恋咨询、联谊交流、交友约会等活动提供便利化精准化的服务,拓展实体服务阵地,也是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一项常态化工作。共青团市委连续两年牵头利用春节回乡青年在家的时机开展婚恋方面的联谊会、鹊桥会;垣曲等县(区)每年在春节前后组织中条山公司与婚介服务机构合作的单身青年联谊会活动,目的就是搭建起一个桥梁和平台,让更多的青年人走到一起,能相互认识了解。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为婚介服务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渠道和利用便利,各婚介机构为当好红娘,在完善婚恋交友内容和流程等方面进行了人性化探索。

  三、婚介服务行业发展的尴尬

  (一)运行状况良莠不齐。调研发现,河津市商缘婚介依托国有控股的河津市招商大厦成立,从事婚介服务工作人员3人,工资同该国企解决。2020年上半年共接收咨询人数为60人次,登记55人次,牵手进入恋爱期的3对。由于是依托国企进行婚姻介绍服务工作,她们在收费方面较为合理。据了解,去年还向当事人收取档案管理费、报名费两项费用各50元,但今年她们对收费进行改革,仅对牵手成功的男女收取一项费用各800元(一般情况下全部男方交)。这种介于公益为主、营利为辅的最佳婚介服务方式在我市并不多见,应大力倡导和推广。但同时婚介发展并不全是高质量。据掌握,河津市市场监管局注册的婚介15家,现在正常运行的只有2家;临猗县市场监管局登记注册的婚介6家,大部分以家政、用工、房屋等中介服务为主,兼营婚姻介绍,目前仅1家正常开展业务。这说明婚介服务运行状况堪忧,发挥两个效益方面大打折扣。

  (二)自我净化存在“先天不足”。婚介服务发展大体经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期,婚介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为纯公益性质;第二阶段是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除了共青团、妇联等群团成立的婚介外,其它民营婚介逐渐转变为营利性服务方式;第三阶段是进入本世纪初,国务院取消民政部门对婚姻介绍服务的前置审批后,婚介服务进入“后监管”时代。这个时期的特征是政府不再“包打天下”,发挥市场主体的自我调节作用。但由于服务与监管措施没有及时跟进,出现了婚介服务中一些“害群之马”。他们往往会综合使用各种套路进行“钻营”,用名不副实的手段来获取征婚者的信任,以获取更多的中介服务费用,甚至不惜以牺牲征婚者合法权益为代价,恶意谋取茶托、婚托等不义之财,极大地影响了婚介行业的整体形象,这也是婚介自身天然趋利的缺陷及禀性所决定的。

  (三)行业主体监管缺失。自2002年《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中取消民政部门对“成立国内婚介机构审批”制度以来,民政部门不再负责对婚介机构的指导、监督、管理职责,而市场监管部门虽然按照“谁发照、谁监管”的原则对婚介机构进行监管,但仅仅停留在是否无照经营以及虚假宣传、合同是否违法等层面上,对婚介的具体运作很难一一监管。公安部门只能监管婚介涉嫌欺诈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等行为,对其一般违法行为难以制止。政府在婚介服务行业的发展上还没有进一步明确此项工作监管的责任主体。尽管婚介服务机构得到了暂时的松绑,但无为而治的现状也为高质量发展埋下了隐患,其中的乱象使婚介在社会上口碑较差,群众不满意。

  (四)服务指导短板突出。在盐湖区调查时了解到,市区一家婚介在对一对男女手续审核后介绍双方认识,他们在相处期间,男方花掉女方近20万元,后因双方不和,女方要求赔偿并诉诸律师帮助,结果经查验,男方给婚介提供的离婚证是伪造的,当下受害的女方正在寻找有关男方欠款的相关证据,便于起诉解决争端。这起婚介与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纠纷,先不说当事人之间的对错,单从婚介如何认证这个离婚证的真伪上就存在着信息渠道不畅和无法辨别证件真伪的问题。这需要有关部门完善帮扶的具体措施,从而能有效制止类似这些不该发生的侵害案件,婚姻信息资源在一定范围内共享、畅通这是应该和必须的,但这又恰恰是短缺的。

  四、规范婚介服务行业的思考

  (一)明确监管主体,健全工作机制。明确监管主体,畅通“两个机制”。当下,健全婚介服务管理机制非常必要和重要,虽然我国正在积极落实放、管、服改革,但婚姻是每个人、每个家庭的大事,建议党和政府要重视并加强对婚介行业的引导和管理,进一步明确婚介的登记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压实婚介服务机构主体责任,夯实主管行业部门的监管责任、落实属地党委政府领导管理责任。同时,要畅通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履行监管职责;要畅通民政、市场监管与其他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确保共享、共责的机制得到进一步完善。

  (二)明确监管内容,健全标准制度体系。一是利用市场巡查机制,加强对婚介的行政指导,督促其对于征婚者自行提供的学历、资产、婚姻状况、有无违法犯罪前科等基本信息进行严格审查,寻找政府工作部门支持,从源头上保障征婚者人身、财产安全。二是利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构建和加强的有利时机,依法公开合法登记注册的婚介机构名单、经营地址、从业人员、违法记录等基本情况,有效压缩“黑婚介”的生存空间。三是会同共青团、妇联与婚介机构,广泛推行婚介服务合同的示范文本,明确婚介服务中当事人双方的基本权利、义务,减少婚介服务合同纠纷事件的发生。四是充分发挥婚介行业协会引领作用,加强行业协会自身建设,健全行业监督和协调机制,引导婚介行业诚信经营,杜绝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等行为发生。

  (三)明确政策支持,健全扶持服务体系。一是建立部门合作机制。通过协调确保婚介机构在政府相关部门可获得信息服务的支持,包括可以及时了解服务对象有关信息的真伪,维护当事人的知情权,避免一些人利用婚介服务的漏洞进行违法违纪活动。二是建立政府正面引导机制。进一步加大对婚介行业的公益性引导力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整合相关部门的阵地和平台资源,打造一批便于青年参与、服务实效显著、有较高诚信度的婚恋公益服务平台,用正规的婚介服务机构吸引公众,淘汰非法或者低端服务的婚介机构,大力扶持和保护正规的婚介服务机构,通过婚介行业自律机制,打出正规行业婚介机构的品牌,服务社会,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行业等级认证制度,从而全面的、系统的、优化婚介服务朝着更加健康的方向发展。三是建立社会共同参与机制。发挥共青团、妇联、工会、军队、社区、村委会、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及社工作用,举办集体婚礼和联谊活动,宣传健康婚恋观,反对高价彩礼,实行文明节俭办理婚姻事宜,纠正恋爱中物质第一的观念,不断提升婚姻介绍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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