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辽宁省民政厅、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加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
《通知》明确,将原补助对象范围由“完全失能老年人”扩展至“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和“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解决其家庭生活困难。
《通知》提出,要合理确定服务标准和补助标准,以县(市、区)为单位,按照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的总体要求,合理确定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标准和补助标准,有条件的地区以市为单位统一确定。要完善工作流程,按照“自愿入住机构、向县级民政部门申领补助、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审定服务补助、县级财政部门发放补助金”的基本工作流程实施救助。要加强养老机构管理,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养老机构,应满足《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标准要求并具有收住中度失能及以上老年人的服务条件,养老机构同时收住特困供养人员的,不得降低特困供养服务水平和质量。县级民政部门要每年对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养老机构进行绩效考核,各市、县(市、区)可结合绩效考核结果对养老机构发放绩效补贴,绩效补贴总额不得超过当地当年向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实际发放集中照护补助金总额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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