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民函〔2022〕76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今年5月1日起,国务院修订后的《地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这是地名管理工作中的一件大事,也是基本法规制度遵循,标志着地名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建设进入一个全新阶段。为全面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条例》宣贯的安排部署,认真做好我省的宣贯工作,现将《山西省民政厅学习宣传贯彻<地名管理条例>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山西省民政厅
2022年5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山西省民政厅学习宣传贯彻《地名管理
条例》实施方案
为认真做好新修订的《地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按照民政部的安排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条例》,深刻领会《条例》修订的重大意义,加强对地名工作的宣传,提高各级党委、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对地名工作的认识,扩大地名工作的社会影响;推动地名管理法制化、制度化建设,建立地名备案、公告工作长效机制,形成政府主导、民政牵头、各部门共同配合的工作新格局,更好服务山西全方位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深刻领会《条例》修订的重大意义,开展集中学习和培训。《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进一步加强党对地名工作的领导,科学总结长期以来我国地名工作实践经验,系统阐明了地名管理的方针原则、范围内容、体制机制、程序规范以及地名使用、地名文化保护、监督检查等各方面要求,为推进新时代地名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对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地名管理、提升地名公共服务能力水平、传承弘扬中华优秀地名文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充分认识《条例》修订的重大意义,及时组织做好宣传贯彻,要把《条例》列为党组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全面掌握核心要义、精神实质和规定措施。要突出重点,有针对性地围绕地名管理范围、管理体制、地名命名更名规则、备案公告程序、地名标准化规范化使用、地名文化保护等重点内容开展学习。要丰富学习方式,充分利用网络技术和平台,运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模式,釆取集中培训和交流研讨等多种形式,提高各级地名工作者依法履职能力。
(二)广泛开展《条例》宣传工作,积极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各地要把《条例》的宣贯列入今年民政工作的重点任务,对《条例》修订的重大意义、主要内容和规定措施进行广泛宣传。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主流媒体、政府部门网站、公众号以及微信、抖音等各类新媒介,积极调动社会组织、专家学者等各方力量,开展有声势、有深度、有影响的宣传活动。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新颖多样的宣传形式,通过有奖征集、讲座答题等多种方式,利用福利彩票、养老设施等民政阵地,让宣传活动更加丰富多彩、有声有色。要结合地名管理工作实际,深入社区、深入基层,向社会公众广泛宣讲、普及《条例》有关地名管理法律知识,宣传地名公共服务取得的新进展、新成效,引导社会各界深入了解地名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各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对地名工作的认识,为《条例》宣贯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主动与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作,加快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各地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工作,积极争取成立地名工作协调机构或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要尽快与发改、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行政审批、林业草原、语言文字工作、新闻出版等部门进行沟通联系,按照《条例》规定明确、细化各部门职责分工,做好职责划转衔接工作,研究制定和完善地名命名、更名的备案及公告工作流程。要做好地名信息更新维护和数据共享工作。要对现行地名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地方标准进行全面梳理,稳步有序推进地名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改、废等工作,实现与《条例》的协调一致,形成对地名管理工作的上下贯通和全面推动。
(四)推动地名文化保护工作,传承弘扬中华优秀文化。各地要将地名文化保护作为《条例》宣贯和今后地名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务,充分认识地名的文化属性和文化功能,要坚持“历史继承与时代创新相结合”和“地名保持相对稳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和资源优势,认真研究制定地名文化保护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要对辖区内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体现中华历史文脉的地名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普查摸底,并做好收集、记录、统计等工作,充分挖掘历史人文资源,积极开展地名文化遗产认定工作,建立完善各级地名文化遗产名录制度。要加强地名文化建设,审慎稳妥开展地名命名更名,优先使用反映当地历史、文化、地理等特征的地名,更好地体现地域特色,延续地名文脉,坚决杜绝“大洋怪重”等地名乱象。
(五)加强乡村地名公共服务,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农村地名公共服务作为当前地名管理的薄弱环节,需要通过资源配置、政策扶持和制度建设全面推进,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农村群众。各地要配合实施国家“乡村振兴”战略部署和具体举措,加大乡村地区地名公共服务投入,加强乡村地名采集录入、门牌编制、街路巷命名和地名标志设置等工作,为各类惠民措施提供基础设施和数据支撑,为群众生产生活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务。
(六)着力推广地名标准化、规范化使用。一是要持续推进地名信息化建设,围绕各级地名信息库信息更新完善、数据共享和具体应用,充分发挥国家地名信息库法定权威标准地名发布平台作用,进一步规范地名的拼写和使用。二是要加快以标准地名图录典志编纂为核心的地名普查成果转化工作。标准地名图录典志作为地名工具用书,对推广地名的规范化、标准化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将配合做好国家和省级图录典志编纂工作列入今年民政工作重点任务,加快推进本级图录典志编纂和档案建设。
三、工作安排
(一)集中学习和培训(5月至6月)。
在全省范围开展“《地名管理条例》学习宣传月”活动,各市、县民政局要组织局党组中心组专门学习、开展专题培训,深入基层社区,面向社会群众进行广泛宣传。各地结合工作实际,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请各市于6月10日前将本市范围内开展的学习培训和宣贯工作情况报告(加盖公章)上报省厅,之后开展的工作可以简报等形式随时上报。
(二)加强部门沟通,建立长效机制(6月至12月底)。
按照民政部安排,省民政厅将开展如下工作:一是筹备成立省级地名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方案及部门职责分工;二是与发改、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行政审批等部门沟通联系,开展职责划转衔接工作;三是研究制定地名命名、更名的备案及公告工作流程;四是开展省地名管理办法修订的调研工作。各市要相应开展和推进各项工作。
(三)开展地名文化宣传保护工作(6月至9月底)。
围绕建立地名文化遗产和红色地名保护名录制度,6月省民政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下发省级地名文化遗产和红色地名名录评审、认定工作方案,7月至8月开展首批省级地名文化遗产和红色地名评审工作,9月完成认定工作并向社会公布名录名单。各地要在6月底前完成地名文化遗产和红色地名的梳理统计工作,7月开展首批省级地名文化遗产和红色地名的初审和推荐上报工作,同时条件成熟的也可建立本级地名文化遗产和红色地名名录。
(四)开展乡村地名公共服务试点工作(6月至12月底)。省厅将在运城、长治、临汾等市的部分县(市、区)开展提升乡村地名公共服务能力试点工作。6月制定下发试点工作方案,7月至12月,各有关市要按照省厅安排,选择在部分试点县(市、区)开展地名采集录入、门牌编制、街路巷命名和地名标志设置等试点工作,并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做法。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新修订的《条例》,是地名管理领域加强党的领导,提升地名管理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管理的重要举措,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要充分认识此次《条例》宣贯的重要意义,提高政治站位,压实工作责任,采取有效手段,推动工作落实。
(二)做好业务衔接。各地要将群众的需要放在工作首位,按照《条例》规定与相关部门主动开展工作交接,做好过渡阶段的保障工作,确保工作不断档、服务不停顿。
(三)加强工作统筹。各地要以《条例》施行为契机,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对各项重点工作进行认真梳理、定位,依法确定工作职责,统筹推进各项工作,形成《条例》对地名管理工作的全面加强和推动。
相关链接:《山西省民政厅学习宣传贯彻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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