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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开展<山西省省级地名文化遗产及红色地名保护名录>》推荐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 来源:山西民政 发布时间:2022-08-09 17:45

晋民函〔2022〕132号

各市民政局、市委党史研究院、文化和旅游局: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调研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积极落实国务院新修订的《地名管理条例》关于地名文化保护的有关规定,省民政厅、省委党史研究院、省文化和旅游厅共同制定了《开展<山西省省级地名文化遗产及红色地名保护名录>推荐工作的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做好推荐工作。

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委党史研究院

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0年8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开展《山西省省级地名文化遗产及红色地名

保护名录》推荐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推动我省地名文化挖掘、保护与宣传工作,按照国务院新颁布的《地名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工作目标任务 

地名文化蕴含着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传承价值。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规范地名管理,保护地名文化,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积极落实民政部关于加强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安排部署,按照“统筹规划、全面保护、突出重点、分类实施、逐步推进”的总体要求,对全省地名文化遗产及红色地名资源进行全面摸底、调研,准确掌握地名文化遗产及红色地名的类别、数量和分布情况,纳入《山西省省级地名文化遗产及红色地名

保护名录》(以下简称《名录》),推动制定保护规划,健全完善保护机制,挖掘利用地名文化遗产及红色地名资源,进一步发挥其传承历史文化、赓续红色血脉的重要作用,不断增强中华文化自信,推动文化强省战略,助力我省全方位高质量发展。 

二、《名录》收录条件

参照民政部《地名文化遗产鉴定》(MZ/T033—2012)标准,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地名文化遗产分为三种类型:

(一)历史文化地名 

1.千年古都(城)。我国古代城市始于先秦时期,并与古国都城相融合,为一定区域乃至全国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千年古城(都)不仅是中华民族历史与文化的见证,也是古代都城建设发展和古代建筑艺术的活化石,其主地名和派生地名群承载着古城(都)文化信息。符合以下1-4项为千年古城,符合1-5项为千年古都。

1.1 建成1000年左右,现为中等规模以上城市。

1.2 专名沿用至今,或专名更名后沿用时间长,有重要影响,知名度高。

1.3 古城所承载的历史文化内涵丰富,地域特色突出。

1.4 古地名群的历史文化内涵丰富,区域内的古建筑价值高、保存较好,街道格局基本保存完整,传统风貌尚存。

1.5 历史上为全国政治、经济、文化、交通等中心,累计1000年以上。

2.千年古县。作为最具有代表性的地名文化遗产,千年古县是目前群众接触最多、社会影响最广的的重要地名文化传承载体。千年古县应符合以下标准:

2.1 置县1000年以上。

2.2 专名沿用至今1000年以上,或历史上虽有短暂变更(累计50年以内)但又恢复使用至今的。

2.3 地名历史文化内涵丰富,知名度高。

2.4 古县实体文化应至少含下列特征之一:

2.4.1 特征明显的历史文化;

2.4.2 特色鲜明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

2.4.3 独特且富有传承价值的传统文化。

3.千年古镇。古镇源于古代中心聚落,为一定区域经贸、文化、交通中心,是我省古代小城镇传统文化的历史见证。千年古镇应符合以下标准:

3.1 集镇或中心聚落形成至今达1000年以上,且今为建制镇。

3.2 专名历代传承,沿用至今达1000年以上,有重要传承价值,知名度高。

3.3 地名实体文化内涵丰富,独具特色。

3.4 古建筑保存较好,传统风貌尚存,名称内涵丰富。

3.5 历史上为区域范围内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军事重地。

4.千年古村落。千年古村落名称承载着大量文化信息,是我省古代聚落历史与文化的活化石,应符合以下标准:

4.1 村落形成至今达1000年以上。

4.2 地名沿用至今达1000年以上,文化内涵丰富,有重要传承价值,知名度高。

4.3 传统聚落形态和典型建筑保存尚好,具有鲜明的地域特色。

5.千年古街路巷。古街路巷承载着各地独特的地域文化,应符合以下标准:

5.1 街路巷形成至今达1000年以上。

5.2 地名沿用至今达1000年以上,文化内涵丰富,有重要传承价值,知名度高。

5.3 格局基本保存完整,传统风貌尚存。 

6.历史地名。指的是具有一定文化内涵和社会影响力、历史上曾经出现过或使用过的名称,应符合以下标准:

6.1 地名沿用至少1000年以上,或者产生过重要历史人物、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

6.2 地名历史文化内涵丰富,有重要传承价值,知名度高。

(二)红色地名及近现代重要地名

红色地名是指中国共产党成立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期间,在党领导人民实现民族独立、人民解放过程中产生的具有红色印迹、红色文化内涵和传承弘扬价值的地名,是地名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现代重要地名主要指近现代形成的国内外知名度高的独特文化发祥地或弘扬中华民族精神的重要地名,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具有重要的传承保护价值。

红色地名、近现代重要地名应具备下列一项以上条件(含一项):

1.具有突出的传承价值,在全省乃至全国范围内知名度高;

2.近现代有较大影响的重要历史事件的发生地(纪念地);

3.近现代国内知名的人物出生地或重要活动场所;

4.具有独特的文化内涵,且影响深远。

红色地名还应具备下列一项以上条件(含一项):

1.发生重大革命事件的政区、居民点、道路街巷、建筑物和山、河、湖、岛等名称。

2.在全国或省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重要党史人物、英雄烈士的故居、活动地、牺牲地(不含烈士陵园,革命纪念碑、亭、馆等)。

3.载入党史、军史、革命史的其他重要地名。

(三)著名自然地理实体地名

主要指著名山、河、湖及洞、泉、瀑布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自然地理实体不仅积淀了丰厚的地质、地貌、景观和古建、石刻、人物、事件等文化内涵,而且是自然环境变迁和先民利用自然、改造自然的历史见证。地名及其所指代的地理实体应具有下列一项以上条件(含一项):

1.地名文化内涵丰富,有重要传承价值,在国内外有较高知名度;

2.具有特殊的人文地理特点;

3.具有典型地质、自然地理特征;

4.与重大历史事件或重要历史人物等相关联。

三、推荐工作程序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原则,《名录》的推荐程序为: 

(一)收录推荐 

《名录》由县(市、区)民政、党史和文旅部门共同推荐。推荐省内跨市、县级界线的地名,可由相邻的市、县(市、区)联合推荐,或由地名主体所在市、县(市、区)在征求相邻的市、县(市、区)意见后单独推荐。

各县(市、区)民政、党史和文旅部门共同组成专家组通过座谈、寻访、踏勘和考证等途径,对当地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体现中华历史文脉的地名文化遗产及红色地名进行普查,做好收集、记录、统计工作。对拟推荐为省级《名录》的地名,要深入挖掘地名的历史沿革、文化内涵和保存现状,撰写专家推荐意见报告,填写《山西省地名文化遗产及红色地名保护名录推荐表》,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包括文字、图片、视频,图片可提供相关记载书籍、碑刻等影印件),提交所在市民政、党史、文旅部门共同把关。制作专门视频,要求MP4/AVI/MPEG/MOV格式,时长5—7分钟,大小不超过800M,分辨率不低于1080P,配有普通话解说词和中文字幕。

(二) 公示公布

各市民政部门会同本市党史、文旅部门召集专家对各县(市、区)的推荐材料进行认真核对,形成市级专家推荐意见,填写《山西省地名文化遗产及红色地名保护名录推荐表》,上报省民政厅。推荐材料应按推荐表、专家推荐意见报告、佐证材料的顺序装订成册,一式10份(复印件)按时报送省民政厅区划地名处(含电子版光盘)。

省民政厅会同省委党史研究院、省文旅厅组织专家对各市申报材料进行调研、鉴定后,形成入围《名录》名单。

(三)时间安排 

首批《名录》的推荐截止时间为2022年8月31日。9月份省民政厅将会同省委党史研究院、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专家对各市上报材料进行初审,形成入围名单,由省民政厅按照程序进行公示10个工作日。10月份,由省民政厅、省委党史研究院、省文化和旅游厅联合发布。对符合首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标准的地名文化遗产及红色地名,由省民政厅统一组织向省文旅厅进行申报。

四、保护措施

(一)明确保护单位。首批符合《山西省地名文化遗产及红色地名保护名录》推荐条件的地名,原则上以市、县(市、区)民政部门为地名保护责任单位。如计划同时申请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要按照文旅部门相关规定确定保护责任单位。

(二)加强重点保护。对入选《山西省地名文化遗产及红色地名保护名录》的地名,除因重名等原因必须更名的,原则上不得更名;对确需更名或注销的,在组织专家学者充分研究论证,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的前提下,由省民政厅征求省委党史研究院、省文化和旅游厅一致同意后方可更改。

(三)做好保护传承。对列入《山西省地名文化遗产及红色地名保护名录》的地名,地名保护责任单位要加强保护与传承。特别是历史地名,要通过设立纪念性标志、优先恢复使用、就近移植派生等方式予以保护、开发和利用,最大限度地接续地名文脉,传承历史文化。

五、具体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统筹协调。各市、县(市、区)民政、党史和文旅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正确认识建立地名文化遗产及红色地名保护名录体系对于保护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文化自信的重要意义,统筹规划推进,形成工作合力。民政部门要发挥好牵头作用,党史和文旅部门积极配合,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专业力量和资源优势,高质量做好《名录》推荐工作。

(二)加大保护力度,健全工作机制。各地要将地名文化遗产及红色地名保护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各地要以首批《山西省地名文化遗产及红色地名保护名录》推荐为契机,全面调查、科学论证,制定地名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办法和方案;要依托地名信息库,充实丰富地名文化遗产、红色地名和历史地名数据;要建立完善地名专家库,做好地名文化遗产及红色地名保护的咨询、评估、论证等工作,逐步形成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三)扩大宣传引导,营造浓厚氛围。各地要创新方式方法,依托当地文化和旅游资源,深入挖掘和宣传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地名文化内容。要加强与各类媒体合作,通过电视、报刊、会展、微视频等多种传媒加大宣传力度。要积极编制地名文化遗产及红色地名图录典志,开发特色地名文化产品。要通过举办地名文化展览、开设专题讲堂,推动地名文化进机关、进社区、进学校,营造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地名文化遗产及红色地名保护的良好氛围,为增强中华文化自信,推动山西全方位高质量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附件《山西省地名文化遗产及红色地名保护名录》推荐表.doc

相关链接:如何看《山西省省级地名文化遗产及红色地名保护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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