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山西省民政厅网站!
今天是:
站长统计
通知公告
通知公告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通知公告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提升乡村地名公共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 来源:山西民政 发布时间:2022-06-13 13:05

 晋民函〔2022〕94号

各市民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地名管理条例》,全面提升乡村地名公共服务能力水平,更好助推“乡村振兴发展”战略,省民政厅制定了《提升乡村地名公共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民政厅

2022年6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提升乡村地名公共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地名管理条例》,积极推动“乡村振兴发展”战略,省民政厅决定在全省开展“提升乡村地名公共服务试点”工作。为切实做好试点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和省“两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乡村振兴发展”的决策部署,深化《地名管理条例》学习贯彻活动。立足试点探索和示范创建,健全乡村地名公共服务体系,加强乡村地名管理工作。补齐乡村地名基础设施建设短板,提升农村居民生活品质,为我省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1、坚持需求导向。针对乡村地名公共服务相对薄弱的现状,围绕与群众密切相关的地名公共服务事项,充分听取群众意见,不断满足群众需求,加强道路街巷地名标志和楼门户牌设置,规范乡村地名命名、更名、使用及地名文化保护工作,提高乡村地名公共服务的针对性、实效性,使成果真正惠及人民群众。

2、创建标准引领。围绕服务“乡村振兴发展”战略,积极学习先进省份工作经验,培育和树立一批工作标杆单位,探索符合我省实际的地名公共服务标准和规范,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不断调整、更新和完善。

3、坚持点面结合。通过试点示范先行先试,及时总结,形成经验模式,巩固和提升试点示范工作取得的成效,以点带面、逐步推开。

二、试点单位

太原市清徐县,大同市云州区、浑源县、阳高县,阳泉市平定县,长治市潞州区、上党区、潞城区、武乡县、沁源县,晋城市泽州县,朔州市朔城区,晋中市太谷区,运城市闻喜县、芮城县,忻州市定襄县、岢岚县,临汾市乡宁县,吕梁市柳林县。各县可根据自身实际条件,选取部分条件成熟的乡镇具体实施。

三、主要任务

(一)乡村地名信息采集。加强对新建道路街巷、重要标志性地名、公共服务设施、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扶贫项目点、乡村地名文化遗产及红色地名、重要历史地名、乡村旅游项目点信息的采集和录入,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本级“中国·国家地名信息库”,并形成本级《乡村地名信息采集目录》,以市为单位加盖公章后报送省厅区划地名处,由省厅统一协调高德、百度地图等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二)主要道路命名和标志设置。各市要主动与本级邮政管理部门沟通,优先对村中设有邮政物流点的道路以及村中主干道进行命名、设标,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本级“中国·国家地名信息库”,并形成本级《乡村道路街巷地名命名更名及新设地名标志目录》,以市为单位加盖公章后报送省厅区划地名处。各市要结合乡村地名信息采集工作,对乡村地名文化遗产及红色地名、重要历史地名信息进行梳理,在道路命名和标志设置中突出文化特色、传承红色精神,充分展现新时期社会主义发展成就,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地名命名更名要严格按照《地名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避免重名和新增不规范地名。

(三)门牌编制和安装。各市要根据当地村庄住户的分布特点,采取不同形式开展门牌编码工作。在编码方式上,对年代久远、居民分散的村,可采取划片编号方式(东区几号或一区几号);对规划较好,居民均匀分布在道路两侧的村,则可采取常规方式编码。组织形式上,可由民政部门统一编码,或将编码规则分发给乡镇、村,由乡镇、村自行组织门牌编码,最后由民政部门统一制作门牌。各试点县(市、区)要做好工作记录情况,最终形成《乡村门牌设置情况统计表》,以市为单位加盖公章后报送省厅区划地名处。

在完成基本任务的前提下,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以地名二维码为核心的城乡地名标志导向体系的建设工作。对接“中国·国家地名信息库”,构建标准地名地址的“身份证”,通过地名二维码加载地名基本信息(来历含义,何时申请、何时公示、批准单位、管理单位等)、历史沿革、历史文化、民俗风情等相关信息,主动与其他部门信息系统对接,为综治、公安、疫情防控等部门提供基本信息支持。

四、实施步骤

(一)第一阶段(12月底前)。按照《地名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工作程序,完成试点地区乡村地名信息采集和街路巷命名工作,上报《乡村地名信息采集目录》。省厅将适时对各市工作情况进行汇总、抽查。

(二)第二阶段(2023年6月底)。完成试点地区主要街路巷设标工作,上报《乡村道路街巷地名命名更名及新设地名标志目录》。省厅将根据各市工作情况,适时进行督导。

(三)第三阶段(2023年12月底前)完成试点地区楼门户牌编制和安装工作,上报《乡村门牌设置情况统计表》。省厅对各试点地区进行验收。

(四)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保障。各市民政局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试点工作助力“乡村振兴发展”战略的重要意义,作为当前民政部门民生实事的重点建设项目全力推进。各市民政局要成立工作专班,细化推进措施,加强统筹推进,主动协调市、县两级财政部门做好街路巷地名标志、楼门户牌制作和安装经费的保障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群众收取任何费用。

2.探索规范标准。各市在开展试点工作过程中,要注重探索形成规范有序、科学合理的乡村地名公共服务的工作流程、服务标准。同时,要创新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为群众提供更加丰富多样的地名公共服务,努力打造地名公共服务的亮点、特色。

3.强化考核监督。省厅将把试点工作列入年度民政重点工作考核任务,对各试点地区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各市要加强对项目落实的监督,做好宣传推广,并及时向省厅报送经验做法。对借项目名义违规收费、损害群众合法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相关链接: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提升乡村地名公共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主管:山西省民政厅  网站标识码:1400000033
地址:太原市漪汾街9号  电话:0351-6387329  邮箱:mztbgs@163.com  邮编:030027  晋ICP备08102198号-3 360网站安全检测平台

晋公网安备 140109020004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