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力量参与困境儿童
关爱服务工作的通知》解读材料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5〕18号)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21〕1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困境儿童关爱服务项目,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工作,提升困境儿童关爱服务能力,省民政厅联合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力量参与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共有购买主体、购买内容、承接主体、采购方式、合同内容、项目管理六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购买主体。明确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为购买主体,强化其监管责任,要求从方案制定、合同管理到履约验收全程把控。
(二)规范购买内容。梳理12类核心服务内容,覆盖困境儿童生活、学习、心理、安全等需求,同时明确“人员招聘、劳务派遣”等禁止购买事项。
(三)明确承接主体。明确社会组织、企业、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等可以成为承接主体,并要求具备6项基本条件,确保承接方“有资质、能服务”。
(四)明确采购方式。要求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规定,依法依规开展项目采购活动,选定承接主体,强调“不唯低价”,需综合考量服务能力、专业素质和服务质量,避免“低价低质”现象。
(五)规范合同内容。明确服务项目、范围、内容、要求、期限、权利义务、资金支付比例及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并允许签订不超过3年的长期合同,减少重复流程,保障服务连续性。
(六)加强项目管理。从执行管理、评估管理、经费管理、绩效管理、档案管理五个方面构建“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评估”体系,强化政府购买困境儿童关爱服务项目管理。

晋公网安备 140109020004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