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民函〔2018〕71号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清理规范直接登记类
全省性社会组织开展创建示范活动的通知
各直接登记类全省性社会组织:
按照《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全省创建示范活动的通知(厅字〔2018〕7号)和《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全省清理规范创建示范活动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8〕313号)要求,为做好全省性社会组织创建示范活动清理规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省民政厅直接登记的全省性社会组织。
二、清理依据
社会组织开展的创建示范活动,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依据,党中央、国务院文件或者省级党委和政府文件明确规定。对于创建示范活动,凡是没有依据擅自开展的,或者对推动工作没有实际意义、劳民伤财的,或者借机收费、变相收费的,一律取消;虽有依据,对象相同、内容相近、标准相似的,一律合并。为加强党的建设,社会组织党组织面向党员开展的创建示范活动,不纳入清理范围。
三、有关要求
各社会组织要严格按清理要求认真自查、全面梳理,于4月20前上报《创建示范活动基本信息表》(见附件),凡未按时报送的,一律视为没有保留的创建示范活动。
山西省民政厅
2018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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