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民函〔2018〕62号
各省属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各省属民办非企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促进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发展,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相关证照年审年检和政府指定培训的通知》(晋政发〔2017〕53号)要求,决定自2018年起把省属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改为年度报告公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报范围
凡在2017年6月30日以前,经省民政厅注册登记的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年报时间
从2018年4月上旬开始至2018年6月底结束。
三、年报内容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
(二)登记事项变动及履行登记手续情况;
(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
(四)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
(五)机构变动和人员聘用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四、报送材料
(一)年报公示材料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报公示信息表》
(二)其它材料(不予公示)
1、《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报告书》
2、《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需正反两面复印);
3、《山西省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年度报告书》。
教育、劳动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提交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山西省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年度报告书》按要求的份数分别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报公示信息表》需刻录成光盘,与纸质表格一并报送,报送内容应与《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报告书》填报的内容一致。
五、年报要求
(一)《山西省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年度报告书》填写分两种情况。无上级党组织或业务主管单位的请一式两份填写(自留一份,交登记管理机关一份),有上级党组织或业务主管单位的请一式三份填写(自留一份,交登记管理机关、上级党组织或业务主管单位各一份)。登记管理机关党建指导部门对年度报表审核后,需反馈审核意见并提出党建工作建议的,出具“党建工作建议书”。
(二)根据《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广泛引导和动员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的通知》(国开发﹝2017﹞12号)和《山西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关于广泛引导和动员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的通知》(晋脱贫攻坚组﹝2018﹞5号)文件要求,各民办非企业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和服务意识,积极参与脱贫攻坚,有能力且有意愿参与脱贫攻坚任务的要按照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制定2020年前参与脱贫攻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细化任务措施。2018年至2020年参与脱贫攻坚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上一年度参与脱贫攻坚工作情况随当年年报工作相关材料一同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扶贫部门,并通过互联网等多种途径及时、全面地公开“在哪里扶贫”、“扶了谁”、“扶了多少”、“扶贫效果怎么样”等情况,接受社会各方监督。
(三)根据有关部门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活动及其它信息不宜向社会公开的,可选择不公开,在报送年报材料时一并说明。
六、年报程序
(一)报送年报资料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在省政务中心(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见正文最后部分)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报告书》及其他有关材料,上述材料也可在山西省民政厅门户网站下载(网址:http://sxmz.gov.cn)。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将年报材料报业务主管单位,经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审查意见后(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意见需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行政章),于6月30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等取消业务主管单位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报材料。按照省政府要求实行年报制度的业务主管单位所主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根据主业务管单位的统一要求做好材料的报送。
(三)登记管理机关对年报公示信息进行公示。
七、监督检查
(一)根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0号)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将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活动异常名录;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满2年的,将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报公示信息将对社会公示,全面接受社会监督。对于群众反映的线索,一经查实,将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
(三)登记管理机关按照“两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对已报送年报资料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抽查,被抽查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提供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等其他相应的材料。
特此通知。
附件:
山西省民政厅
2018年4月2日
联系人:薛建平、姚彬 联系电话:0351-7731702
党建工作联系电话:0351-6228609
年报材料报送地址:太原市坞城南路50号省政务中心一层大厅44、45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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