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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法治民政建设的几点建议 作者:李蛟龙 来源:大同市社区建设管理指导中心 发布时间:2019-05-30 08:49

  一、完整的民政法律法规体系,是实现民政工作法治化的前提和基础

  民政部门作为政府的组成部分,一直代表政府承担管理社会事务、救助弱势群体的综合职能。应当说,在政府机关中,民政部门最贴近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民政工作最能展现政府对人民群众的关怀,是“三个代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生动体现。然而,所有的民政职能并非随意确定,而是职权法定。有鉴于此,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全国人大、国务院、民政部先后制定颁布了与民政工作有关的7部法律,22部行政法规,30个部门规章,再加上各地制定的上百个地方性法规,由此形成了救灾救济、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民间组织管理、区划地名、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优抚安置等一整套比较系统的民政法律法规体系。

  二、严格依法行政,是实现民政工作法治化的关键和保障

  社会主义法治的要求包括:“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民政工作法治化也应该达到这四点要求。有了一套完备的民政法律法规后,最重要的是要人去执行,否则,再好的法律条文,也只能是一纸空文。与此同时,为了确保依法行政,还必须建立机关内部管理的一系列规章制度,用制度来管事管人,并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推行政务公开,加强勤政廉政建设,强化时效观念,提高行政效率,使依法行政责任制落到实处。

  三、民政法律法规不够健全,法律运作机制有待完善

  (一)全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影响到我国民政工作法治化进程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原理告诉我们: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目前,我国经济的发展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诸如城乡经济差距大,东西部经济发展不平衡等,在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地区,客观上存在法治资源不足,法律人才缺乏的问题,而主观上这些地区民政工作的侧重点自然不会是法治化建设;另一方面,民政工作相对人的利益如果受到损害,也必然因经济方面的原因,很少会诉诸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部分民政工作者的法律意识淡薄,一般群众的法律意识欠缺,严重阻碍民政工作法治化的发展

  造成民众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既有历史的原因,也有现实的原因。从历史来看,中国五千年来的历史,从夏商到清朝,都是实行君主至上的统治,奉行“人治”的管理国家方式,法律只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工具。君主一人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可凭其一人之言废立法律,也可凭其一人之言法外开恩或是法外施刑,这些专制的、封建的思想在一些人头脑里仍根深蒂固;从现实来看,现代意义的法治一直被认为是从西方引进的,它从最初就缺少本土文化资源作基础,从而造成我国民众的思想缺少法治文化的润泽,很难完整地找到法律权力意识、法律权利与义务意识。

  (三)民政工作法治化的理论研究不足

  理论与实践之间具有相互促进的辨证关系,一方面,理论来自于实践,另一方面,正确的理论可以指导实践,促进实践的发展。然而当前我国民政工作法治化的理论研究尚属空白,究其原因,一是对理论研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尚有不够;其二是民政系统法律人才比较短缺,不善于从法律的角度思考民政的问题;其三是现实工作中确实存在人手不足,忙于事务性工作、不善于总结提高等问题。

  建设法治民政,必须使广大民政干部树立起法治思维、法治信仰、法治形,推进民政法治建设。

  一是要在“办事依法”中强化法治思维,做到履职尽责守规矩。当前,民政领域法律法规体系日益完善,制度规则基本完备,为履行民政职责提供了法定依据。但由于民政业务繁杂,部分领城规定还存在粗线条、难操作的地方,特别是在低保资格认定、救助标准调整等方面体制机制不够健全,经办人员的操作空间较大。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民政部门充分发挥法治的规范引领作用,在决策部署、具体经办、政策解读、行政执法等环节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履行民政日常职责,养成依法办事的思想自觉和行为惯性,使法治思维在具体经办中不断强化。

  二是要在“遇事找法”中培育法治信仰,做到信法用法成常态。民政工作服务范围广,关乎社会底线公平,对依法行政、依规办理的要求很高。因此,在办理各类民政业务的过程中,民政干部要始终自我审视制定决策是否依法有据,办理流程是否依规进行,在自觉找法依法用法中树立起坚定的法治信仰。要做到“遇事找法”,树立法治信仰,民政干部首先要“知法懂法”,特别是熟悉必要的法律法规,掌握充足的业务规范,熟知相关政策文件,处理问题时才能第一时间找到相应法律依据;其次,要“信法用法”,坚决摒弃人情、权力的干扰,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三是要在“化解矛盾靠法”中树立法治形象,做到凝聚共识促和谐。虽然具体解决办多种多样,但法治依然是最重要的手段,也是群众最信赖、最有稳定预期的渠道。因此,民政部门要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加强政策创设,加快构建覆盖广泛、务实管用的政策法规体系,重点解决好养老服务、社会救助等领域热点难点问题,回应社会关注和群众呼声,让群众诉求和政府意图能够在法治框架内交流沟通,达成共识,解决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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