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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民政基本公共服务城市救助管理工作的探索 作者:李晓丽 来源:太原市救助管理站 发布时间:2019-06-17 09:30

  一、城市救助管理现状和存在问题的分析

  (一)救助政策不够彻底,管理制度亟待完善

  近年来,虽然各大城市在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和管理方面都取得了新进展,但从实际反馈效果来看,新的救助政策和管理制度并没有彻底解决流浪乞讨问题,反而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严重降低了当前救助与管理实际效果,对城市发展也产生了新的影响。而且随着城市流浪乞讨人数剧增,政府出台的政策和措施也只能是部分人员受助,各大城市救助站只能提供暂时性地救助,并没有从根源上去解决受助者的生活问题,最后受助人员又回归社会沦为反复性流浪乞讨者。

  (二)受助对象甄别困难,资源配置效率不高

  按照《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受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而这一条款在实际操作中却有相当的难度。即使受助人提供了个人身份等情况,仍须户籍所在地等相关机构的协助调查核实,且此审查过程耗时冗长繁琐,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甚至财力,求助人真实身份等信息的核实认定短期内仍然无法落到实处。

  (三)职业乞讨群体成为救助管理的盲区

  在调查中我们发现,拒绝接受救助的通常是那些以谋利为生的职业乞讨者,而这一群体在太原流浪乞讨人员中的比例已高达80%左右。在这些职业乞讨者中,强讨恶要、寻衅滋事,骗乞、经营乞丐现象时有发生,不仅严重影响社会秩序,不劳而获的职业乞讨行为也不利于良好道德风尚的形成。而在现行的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制度和政策中,并未对此类人群的救助管理作出明确规定。

  (四)救助管理制度缺少与相关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

  救助管理制度是一项临时性的救助制度,对于流浪乞讨人员的生活困难只可暂时发挥作用。然而在救助工作实践中,一些流浪乞讨人员在进入救助站接受衣物及生活救助,或经过治疗后被送回家乡不久,又重操旧业,反复性极强。这种现象在流浪未成年人中表现得尤为明显,部分流浪未成年人返乡遭排斥、进校受歧视、回家少关爱,致使再次外出流浪的现象依然存在。

  二、救助管理工作方式创新及建议

  (一)提高认识,增强救助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目前,我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既包括少数无家可归或者有家难归的城市居民,也包括流动人口中的农村困难群众,而绝大多数是后者;流动人口困难群众中,既包括一部分因灾害、因生活贫困到城市流浪乞讨的农民,也包括一些流入城市务工、寻亲访友遇到临时生存困难的人员,而后者更具有临时性、突发性和救助的迫切性。特别是流动人口困难群众客观上无法得到农村临时性救济,也享受不到城市的低保待遇。新的救助制度正是适应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口流动对社会救助提出的新要求,弥补了城乡分割的救助体系的不足,是对我国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补充和完善,是一项具有时代特色的社会救助制度。

  (二)健全救助管理体系,将社会工作介入社会救助范畴

  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普及和能力建设方面,首先应树立“以人为本,助人自助”的思想。强化服务意识,用尊重和平等的态度对待救助对象,改善他们的生活,赢得他们的信任。其次是学习和理解社会工作专业理论。社会学、心理学等解释分析理论和实践理论有助于提高基层社会救助人员的理性思考和行动能力,灵活运用危机干预、地区发展等实践理论分析和解释低保对象的特征、处境和需求,解决其遭遇的个人、家庭、人际交往及社会适应、融合等问题。最后是掌握和运用社会工作实务技巧。即确立工作目标和阶段性成果,从接触服务对象、计划服务、实施干预到服务评估,形成科学和完整的工作过程,以保障工作质量。

  (三)建立临时性救助与家庭保障和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机制

  家庭因素是导致相当一部分人员生活无着在城市流浪乞讨的重要原因,因而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必须发挥家庭保障的基础作用。要加强法制宣传和家庭伦理道德教育,预防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因家庭成员不履行赡养、抚养之责而流浪乞讨。对于已造成流浪乞讨的,当地政府对于家庭成员应批评教育,并采取有力措施和手段进行处理,促使家庭成员履行赡养、抚养的责任。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基本上具有一个共性特征,即贫困。预防并控制流浪乞讨现象,重要的是通过一系列的社会保障措施解决贫困问题,保证有关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在《救助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基础上,从实际工作出发,加以补充和完善,以便更好地操作。跨省接送要发挥中心救助管理站的作用,确定载体,形成网络。跨省接送经费至关重要,需要明确。同时也要强化流出地的责任,才能有力地预防和控制外出流浪乞讨的现象。

  (四)创新社会救助管理工作方式,加大违法惩处力度

  逐步建立和完善新型的社会救助体系,创新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制度,适应人员自由流动形势。为消除这一现象的负面影响,在实际救助管理工作中,一方面,可以透过加大正确宣传的力度,转变公众对新制度的认识,消除种种不符合新制度精神的误解和期待。另一方面,可以尝试进行社会管理制度改革。特别是对在公共场所强讨恶要、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妨碍交通秩序的,对偷窃、骗取、抢夺、敲诈的,对拐卖、收买、教唆少年儿童乞讨牟利的,组织、参与带黑社会性质乞讨团伙的,应该通过完善和利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刑法》等相关法律,依法予以处理和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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