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申请筹建→受理→审查→现场勘察→批准筹建→提出经营申请→验收→批准经营(发证)→公告营业的流程办理。
申请条件: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公墓发展规划。
(2)有筹建公墓的建设用地,公墓选址不在禁止建造公墓区域内。
(3)公墓建设单位为殡葬事业单位,有筹建公墓的必要经费。
申请筹建公墓提交的材料:
(1)设区的市民政部门审查同意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同时附县级民政部门的申请报告。
(2)公墓单位所在地民政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的审核意见。
(3)公墓单位所属民政部门的同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环境保护等部门的审查意见,涉及林地的,还应当有林业部门的审查意见。
(4)公墓单位具备法人资格的批准文件。
(5)经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审核批准的公墓位置图和规划图。
(6)公墓投资、建设、管理和经营体制等材料。
(7)项目资金来源证明。
(8)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公墓经营验收提交的材料:
(1)县(市、区)人民政府、设区的市民政部门申请验收的报告。
(2)国土部门审查意见。
(3)环境保护部门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环保验收文件。
(4)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
(5)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
(6)公墓单位的申请验收报告和公墓投资、建设、管理和经营体制等筹建情况报告。
(7)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
(1)申请筹建:按照申办单位→县(市、区)民政局(经同级政府审核同意)→设区的市民政部门,逐级向省民政厅提出申请材料。
(2)受理: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及理由;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3)审查: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审查。
(4)现场勘查:需要对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现场勘查。
(5)批准筹建:符合许可条件的,出具同意建设的批复文件,不符合许可条件的,退回有关申报材料,并书面告知理由。
(6)申请经营验收:申办单位根据批复文件的要求建设公墓,在文件批复的有效期内建成达到经营条件后,向省民政厅提出经营许可。
(7)经营许可验收:省民政厅按照公墓经营验收标准组织验收。
(8)批准经营:验收合格的,颁发《经营性公墓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责成公墓单位整顿,整顿完成后,再次申请验收。
(9)公告营业:公墓单位持批准经营的文件和《经营性公墓合格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到物价部门申请核定收费标准,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通过当地新闻媒体公告后正式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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