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通过所在国政府或者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向中国收养中心转交收养申请,并提交收养人的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按照申请→受理→审查→报批→登记→颁证的流程办理。
外国人收养福利机构的儿童办理流程:
(1)社会福利机构送养儿童,应当由登记机关在省级报纸上刊登查找弃婴、儿童生父母的公告。自公告刊登之日起满60日未被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2)福利机构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向省民政厅报送材料。
(3)省民政厅对送养人(组织)和被送养人材料审查合格后,签署意见、盖章,报中国收养中心。
(4)中国收养中心审查并为被收养人选配家庭后,向省民政厅发出《涉外送养通知书》。
(5)外国人到省民政厅,与送养人订立收养协议书。
(6)省民政厅收到外国人收养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7日内办结收养登记手续。
(7)省民政厅将收养材料归档,并将收养登记证复印件转交中国收养中心。
外国人收养继子女办理流程:
(1)外国人应按照《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继子女当事人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通知》要求,向中国收养中心提交相关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2)送养人和被收养人按照上述文件要求向省民政厅提交相关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省民政厅审核后报中国收养中心。
(3)中国收养中心审核同意后,向省民政厅发送《涉外送养通知书》。
(4)省民政厅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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