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申请→初审→受理→审查→出具证明的流程办理。
受理申请的条件:
(1)当事人达到法定婚龄。
(2)申请人是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3)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由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由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受理。
需要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如不能亲自到场办理者,可委托他人办理。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受委托人本人的身份证件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
(2)确认申请人、管辖权和申请人所持证件齐全有效。
(3)档案查询。
(4)对证件、证明审查、核对。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5)对不符合条件的,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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