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流程:
按照申请→受理→初审→审核→批准→发证的流程办理。
申请条件:
1、企业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签订1年(含)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每位残疾人职工在单位实际上岗、从事全日制工作,且不存在重复就业情况。
2、实际安置就业的残疾人职工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25%(含)以上,且残疾人职工不少于10人。
3、企业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实际支付了不低于所在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企业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5、企业具有适合每位残疾人职工的工种、岗位。
6、企业内部的道路和建筑物符合国家无障碍设计规范。
需要提交的材料:
1、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
3、适合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可行性报告。
4、企业与每位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5、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证明材料。
6、残疾人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
7、企业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每位残疾人职工支付工资的凭证。
8、社保部门出具的为每位残疾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9、残疾人职工岗位说明书。
10、企业内部道路和建筑物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证明。
认定流程:
1、申办人提出申请。
2、县级民政部门受理申请,完成材料审核和现场勘查,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报市级民政部门审核认定。
3、市级民政部门完成材料审核和现场勘察,提出复审意见,报省级民政部门批准。
4、省级民政部门完成审核认定工作。符合条件的,出具书面认定意见,颁发福利企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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