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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基本业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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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民主监督 作者: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6-04-29 14:50

  1、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级事务实施监督。其成员由3至5人组成,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2、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的对象是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1次,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主持。民主评议的程序是:

  (1)被评议对象个人述职,接受村民或者村民代表质询。

  (2)参加评议的人员填写《民主测评表》,进行民主测评。

  (3)汇总测评结果,计算被评议对象的得分情况。

  (4)公开评议结果。评议结果与村干部的使用和补贴(工资)、奖励标准直接挂钩。连续两次被评议为不称职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其职务终止。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应当派人指导民主评议工作。

  3、财务审计。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农业、财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也可以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委托专业的财务审计部门负责对村民会议成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并吸收3名以上村民代表参加,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一般应当先审计后离任,未经审计,不得解除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对审计结果有异议的,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可以另行选择负责上次审计的机关(机构)以外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管站或县级农业、财政部门组织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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