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主决策事项。与村民利益密切相关的村务事项,应实行民主决策,不能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在决策村级事务时,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不得有侵犯村民人身、合法财产和民主权利的内容。凡未按规定的民主程序或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悖的决议,均属无效决议。
2、民主决策形式。村级民主决策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经1/10以上的村民或者1/3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1次。1/5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有2/3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3、民主决策程序。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1/10以上的村民联名或1/3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均可以提出议案,由村党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受理议案,并召集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由村民委员会提前十天通知村民召开村民会议的时间、地点、所讨论的议题等相关事项,并根据村民反馈的意见作出相应调整;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会后及时公布讨论结果。
4、会议决议落实。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村民会议决策事项的办理,及时公布实施情况,接受村民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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