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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基本业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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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灾捐赠服务 作者: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6-04-29 15:10

  服务流程

  1、启动救灾捐赠。在下列情况下启动救灾捐赠:

  (1)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后,确需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的。

  (2)国务院或上级人民政府决定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的。

  (3)特殊情况下确需开展区域性救灾捐赠活动的。

  2、设立救灾捐赠机构。设立救灾捐赠办公室,并落实人员,明确职责,确定工作场所,提供办公设备。

      3、发布捐赠公告。向民政系统和具有救灾宗旨的有关社会组织发出通知,要求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向社会发布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的公告,公布接收救灾捐赠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和账号;设立本级民政部门救灾捐赠热线电话,提供救灾捐赠政策等方面咨询。

      4、启动救灾捐赠联动机制。必要时启动以下救灾捐赠联动机制:与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联动配合的涉外捐赠物资入关协调工作机制;与铁路、交通运输、民航等部门联动配合的捐赠物资调运协调工作机制;与工商、文化、体育部门联动配合监督赈灾义卖、义演、义赛等活动的募捐协调工作机制;与承担接收救灾捐赠任务的社会组织信息沟通机制;与新闻媒体联动配合的救灾捐赠宣传协调工作机制。

     5、接收捐赠款物。接收通过银行向民政部门捐赠账户汇寄的捐款,领取从邮局汇寄的捐款,现场直接接收捐赠现金或转账支票,将接收的资金统一上缴到救灾捐赠账户;接收捐赠物资;为捐赠人出具捐赠收据;视情举行接收救灾资金或物资捐赠仪式。

     6、统计捐赠款物。对所有渠道直接接收的救灾捐赠款物进行统计;对具有救灾宗旨的社会组织接收的救灾捐赠款物进行统计。

     7、管理使用救灾捐赠资金,调拨救灾捐赠物资。定向捐赠的救灾款物,应按照捐赠人的意向分配和调拨;非定向捐赠的救灾款物,可根据受灾地区的灾害救助需求拨付或调拨,并跟踪监督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

     8、信息公开和宣传。应及时、主动公开捐赠款物的来源、种类、数量和去向,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9、捐赠活动结束。救灾工作逐步转入恢复重建或日常救灾捐赠数量较少时,应及时终止救灾捐赠活动,并及时回应和答复公众关于救灾捐赠方面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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