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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服务 作者: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6-04-29 15:13

  1、对需救助人员情况进行调查、核定。冬春救助工作实施前,县级民政部门应组织力量深入灾区,对全年自然灾害损失情况进行调查核定,并对受灾困难人员的家庭基本情况、自救能力及口粮、饮水、衣被、取暖、医疗等方面的困难进行调查摸底。9月下旬开始调查汇总当年冬季和下年春季本行政区域内受灾困难人员需救助情况,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

  2、制定冬春救助方案。县级民政部门与有关部门进行会商和评估,制定冬春救助方案,10月15日前报上一级民政部门。

  3、筹措冬春救助资金。上级救灾补助资金下拨到位之前,县级人民政府应结合本行政区域内当年自然灾害程度、受灾人员实际困难等情况,按照制定的冬春救助方案,提前安排本级财政资金,帮助解决全部或部分受灾人员冬春期间的生活困难。完成救助任务确有困难的,由本级民政、财政部门联合向上一级民政、财政部门,或者建议本级人民政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逐级上报申请资金补助。

  4、完善冬春救助方案。县级民政部门应根据上级下拨的救灾补助资金和本级配套资金安排情况,完善冬春救助方案,确定实际的救助对象和救助款物。

  5、发放冬春救助款物。县级民政部门应根据冬春救助方案,统筹安排使用上级下拨的救灾补助资金和本级救灾补助资金,并在15日内将救助款物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具体程序是:

  (1)确定救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村(居)民小组提名,经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社区范围内公告;无异议或者经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能成立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民政部门批准。

  (2)建立工作台账。县级民政部门以户为单位建立受灾人员冬春救助工作台账,并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受灾人员冬春救助工作台账由县级民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统一印制,主要包括户主姓名、身份证号、家庭类型、家庭人口、需救助情况(人数、总量)、救助款物发放情况等。

  (3)制发救助卡片。《灾民救助卡》由县级民政部门统一印制并盖章后生效,主要内容应包括户主姓名、身份证号、需救助情况(人数、时段、总量)、实际救助款物发放情况等。县级民政部门根据受灾人员冬春救助工作台账,以户为单位向救助对象发放《灾民救助卡》。

  (4)发放救助款物。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受灾人员冬春救助台账,向救助对象发放救助款物。救灾补助资金原则上应通过银行发放,已实行涉农资金“一卡(折)通”的地方应将救灾补助资金一并纳入发放。实行实物救助时,集中采购的救助物资应统一标识。

  6、绩效评估。冬春救助期间,县级民政部门应采取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实际救助效果进行中期和终期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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