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倒损住房情况的统计、核定。一次灾害过程结束后,县级民政部门应立即组织人员,依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对本区域因灾倒损房屋情况逐村逐户进行调查、登记,在15日内完成核定工作,并建立因灾倒房和恢复重建台账,汇总后上报上级民政部门。
2、确定恢复重建资金补助对象。政府恢复重建资金的重点补助对象包括,因灾住房全部倒塌且无自救能力的居民,因灾住房全部倒塌或严重损坏的低保户、五保户和优抚对象等。按照本人申请、群众评议、张榜公示、乡镇审核、县级批准的程序确定。
3、建立恢复重建补助台账。县级民政部门应以户为单位建立灾区民房恢复重建补助台账,并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灾区民房恢复重建台账由县级民政部门根据当地情况统一印制,主要包括户主姓名、身份证号、家庭类型、家庭人口、需救助情况、重建补助资金发放情况等。
4、重建规划和选址。县级民政部门应协调住房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搞好灾区民房恢复重建的选址和规划。科学选址,不得在行蓄洪区、低洼地带、地质灾害多发地、风灾入口处等易灾地带重建住房,重建规划必须利于防灾减灾;合理设计,充分考虑当地住房整体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开展集中连片建房的地方,恢复重建的住房应实行永久性统一标识。
5、落实重建补助资金。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和落实灾区民房恢复重建资金,结合本地实际,按照灾区民房因灾毁损程度和受灾人员家庭经济状况,合理制定恢复重建补助标准;向确认的恢复重建对象发放统一格式的恢复重建补助凭证,灾民凭补助凭证领取政府补助资金或实物。
6、制定恢复重建优惠政策。对灾区民房恢复重建,地方政府应出台文件,制定专项优惠政策,减免相关税费。
7、组织实施恢复重建:
(1)由县级人民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统一组织施工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承建方及集中建房对象签订重建协议。建房对象自行组织施工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建房对象签订重建协议,确保重建进度和质量。
(2)对灾区民房恢复重建工程实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对重建项目实施倒计时督导。
(3)恢复重建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管理,按重建进度分期拨款,确保重建资金有效使用。
8、质量检查和验收评估。重建过程中,民政部门应会同住房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共同对重建项目质量进行监控。重建完成后,应组织专业人员对重建工作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评估,并将总体情况上报上级民政部门。
9、绩效评估。灾区民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县级民政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灾区民房恢复重建情况、恢复重建补助资金投入情况、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恢复重建取得的成效及存在的问题等开展绩效评估,并上报上级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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