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预警及灾害发生。本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后,或发布上述灾害重大灾害预警信息后,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根据工作职责及时启动预警或应急响应,并启动应急救助程序。
2、灾情统计及初步评估。受灾地区民政部门应及时收集、掌握和统计灾情,并在第一时间对灾害损失进行初步评估,为开展应急救助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3、提出应急响应建议。灾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综合协调机构应迅速对灾情进行研判,并根据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预案的相关规定,依据因灾死亡人口数量、紧急转移安置人口数量、因灾倒塌房屋数量等基本要素,初步确定是否启动应急响应程序以及应急响应级别,提出应急响应的具体建议,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4、启动应急响应。根据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预案的相关规定,按照响应级别的不同要求,由相关负责人签字批准,迅速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如因启动要件达不到应急响应启动标准,则按照正常程序实施灾害救助。
5、实施应急行动方案。灾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综合协调机构及相关部门应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按照预案有序采取救灾应急各项措施,确保12小时内受灾人员得到初步救助,确保受灾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并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1)部门应急协调联动。通知各相关部门,并协调采取救灾应急行动。
(2)应急救助指挥。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指挥部迅速开展工作,在全面核实、评估灾害损失的基础上,具体指挥灾害应急救助各项工作。
(3)派出现场工作组。对灾情进行初步调查、统计、核实,并指导重灾地区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4)灾情会商评估。针对重大灾情,减灾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应及时开展灾情会商和评估,为救灾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5)报告灾情请求支援。按照有关规定,第一时间向上级部门报告灾情,突发性重大自然灾害应在2小时以内报告概略灾情,并实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因灾造成死亡人口可同时越级上报省民政厅及国家民政部。
(6)紧急救援和转移安置。协调救援力量,对受到灾害威胁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援,必要时实施紧急转移安置,并对其住所、食品、衣被、饮用水、医疗救治等作出妥善安排。
(7)拨付应急资金。受灾地区民政部门应协调财政等部门迅速投入应急资金,并要在第一时间将上级下达的救灾应急资金拨付到受灾人员手中。
(8)调拨应急物资。根据灾区实际需求,向灾区调拨救灾应急物资。必要时,协助上级部门紧急调拨中央级、省级救灾物资。
(9)接受社会捐赠。必要时,应及时组织或接受社会捐赠。
(10)灾情发布及捐赠公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民政等部门应及时通过新闻媒体,真实、客观地向社会各界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开展救灾捐赠时,应定期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接收和使用情况。
6、应急响应终止。灾害风险解除或灾情及救灾工作趋于稳定后,应提出建议,报请相关负责人同意后,确定响应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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