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机要或派人移交市或县(市、区)安置部门的流程办理。
档案审核及接收条件:
(1)从接收地入伍的正常服役期满的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
(2)按规定经批准需提前退役的复员士官。
(3)随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跨省异地接收和省内异地接收的复员士官和退伍义务兵需结婚满两年。
(4)2002年冬季及以后至2011年11月以前入伍的以上人员应持有《优待安置证》。
(5)士兵退出现役行政介绍信和退役证件。
接收审核主要材料:
(1)入伍时政治审查材料。
(2)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
(3)士兵登记表。
(4)各期《士官选取报告表》,服役期间考入士官院校的,应有《士官学员入学批准书》、《士官学员毕业分配表》。
(5)义务兵或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
(6)士官注册登记表。
(7)异地安置(包括跨省异地安置)随父母安置的,应提供父母户籍证明,随配偶安置的,应提供配偶户籍证明、身份证以及结婚证等证明。
(8)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应具有部队单位通令、奖励卡片、证章、证书和喜报。
(9)在部队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残疾军人审批表。
(10)按规定经批准需提前退役的有关证明;《优待安置证》;入伍通知书。
办理流程:
(1)核对并确认部队移交的复员士官和退伍义务兵名单及档案。
(2)对档案内主件以及所需其他材料进行审核。
(3)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接收。
(4)对需要补充材料的,通知有关部队进行补充。
(5)对不符合条件的,作退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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